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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重大文艺项目扶持和精品奖励办法》的通知

政策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时间:2024-01-02 | 1672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扶持和奖励:

(一)项目不符合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或知识产权等存在争议ꎻ

(二)申报单位隐瞒项目相关真实情况,项目内容或申报材料等弄虚作假ꎻ

(三)申报单位(机构)通过欺骗、剽窃、贿赂等不正当或非法手段获得奖项ꎻ

(四)申报单位(机构)正在进行影响该单位(机构)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仲裁ꎻ

(五)申报单位(机构)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或被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列入经营异常企业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ꎻ

(六)其他不宜予以支持的情形。

第二十条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依据本办法,建立分门类评审专家库并制定项目评审细则。评审细则应当明确评审原则、评审机构、评审要求、评审程序、评审纪律以及专家遴选程序、专家管理要求、重大文艺项目结项验收标准等。评审细则在开展项目评审前报省委宣传部备案。

第五章资金使用与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对获得扶持的重大文艺项目,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应与申报单位(机构)签订重大文艺项目扶持协议或专项任务书,明确阶段扶持原则和结项验收标准,并建立项目绩效评估机制和跟踪督导机制。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申报单位(机构)需按项目计划积极推进,力争取得最好效果,每月底向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报送项目实施进度。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对扶持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指导,每季度末向省委宣传部报送项目实施情况。

(二)当期因故需要调整推进计划,或因遇重大问题或不可抗力需要终止的,申报单位(机构)需按原申报途径报批,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项目评估,并提出工作建议按程序报审,对调整计划的项目报省委宣传部备案并加强督导,对终止的项目取消该项扶持并追回已扶持资金。对无合理原因、不按要求报批又不能正常实施的项目,由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研究提出取消扶持建议,按程序报审后,取消该项扶持并追回已扶持资金。

(三)项目完成后,申报单位(机构)需及时对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情况进行总结,并提出结项验收申请。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对扶持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及时组织结项验收,结项报省委宣传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规范运作、强化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申报单位(机构)使用扶持资金必须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完善管理制度,实行单独核算,做到用途清楚、账目明晰,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按照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奖励资金统一拨付各申报单位(机构),申报单位(机构)依法依规对奖励资金进行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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