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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重大文艺项目扶持和精品奖励办法》的通知

政策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时间:2024-01-02 | 1679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三条获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骏马奖的文学作品奖励由作者申报,已出版、已转化的文学作品奖励由作品版权所有方申报。

第十四条奖励项目内容根据相关文艺评奖或项目工程内容名称调整同步调整。

第十五条对符合精品奖励条件的优秀文艺作品,体现四川题材或主线、讲述四川人物故事的,在上述奖励标准基础上上浮30%。同一作品先后获得多个奖项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补差。同一作品在同一评奖中获多个奖项的,按获奖情况分项分别奖励。对上述奖励中无对应条款又在国内外产生重大积极影响的文艺精品,可由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研究后提出奖励方案按程序报审。

第四章申报及审定

 

第十六条每年9月,由省委宣传部牵头,联合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印发重大文艺项目扶持申报指南和精品奖励收集通知,明确重大文艺项目扶持重点和申报要求,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

每年11月底前,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归口管理文艺门类重大文艺项目评审遴选和精品奖励资格审核,并提出重大文艺项目扶持和精品奖励建议方案,提交省委宣传部统一汇总,按程序报审后,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由省委宣传部、财政厅联合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后,财政厅会同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安排下达资金预算。

第十七条申报流程:

(一)市(州)项目申报材料,经同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审核汇总后报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

(二)省直部门(单位)项目申报材料直接报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ꎻ资产财务关系在省财政单列的省属国有文化企业项目申报材料,经集团公司严格审核后按照项目所属文艺门类报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

第十八条申报材料:

(一)重大文艺创作生产项目扶持申报材料主要包括:申报文件、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申报单位(机构)资质证明材料及项目针对性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剧本、创作大纲、创作文稿、版权证明材料、相关部门审核意见、备案立项证明)等。省外作家申报文学扶持项目,须提交与我省行业主管部门签订的创作协议。

(二)精品奖励申报材料主要包括:申报文件、作品样本、获奖证明材料等。文学作品奖励申报主体如非作者,申报奖励时,应提交申报主体与作者签订的奖金分配协议。

具体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以年度申报指南或征集通知为准。项目申报单位(机构)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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