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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武侯区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系列政策音乐产业专项政策(试行)

政策来源: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17-05-02 | 2757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条 对引进国际国内音乐产业领军企业总部、重大音乐产业项目和顶尖音乐艺术人才、在武侯区投资新(改)建大型专业化音乐演出场所、开展重大国际国内艺术交流等,以及其他上述政策不能覆盖的可助推武侯区音乐产业发展的重大项目和重大活动,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另行研究。

第十一条 享受本政策财政扶持、补贴和奖励的企业,必须在武侯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企业存续期不得低于 10 年或投资协议约定年限,在此期间迁出武侯区的,原享受的扶持补贴奖励资金须全部退回。

第十二条 同一音乐产业企业、项目、个人同一年度申请了武侯区其他相关政策扶持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对相关单位或个人在资金申请中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全部追缴已拨付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符合本政策扶持条件的企业或机构,向税收关系所属地(街道或武侯新城)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初审后送本政策规定的相关条款认定部门审查,审查通过后按相关规定报区委、区政府审批实施。

第十四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本政策各条款由所涉及相关责任单位负责解释,有效期五年。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与上级部门出台的新规定不符,按照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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