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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武侯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暨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政策来源:成都市武侯区经济与科技信息化局 | 发布机构:成都市武侯区经济与科技信息化局 | 发布时间:2019-02-27 | 2474 次浏览: | 分享到:

六、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政策各条款由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具体工作由区经科局负责。

第二十四条 享受本政策财政扶持和补助的企业, 在武侯区存续期不得低于 10 年或投资协议约定年限, 在此期间迁出武侯区的, 原享受的扶持补贴资金须全部退回。

第二十五条 适用本政策支持的企业或机构, 同时又适用区委区政府其他支持政策的, 可按最优政策执行, 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六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 有效期五年。本政策中涉及扶持、 奖励和补贴的各项规定在执行过程中若遇国家、省、 市出台相关政策, 则以国家、 省、 市最新政策为准, 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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