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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机构: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时间:2023-12-11 | 1418 次浏览: | 分享到:

文       号:  成发改粮调〔2023〕300号

签发单位: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签发时间:  2023-12-04

生效时间:  2024-01-04

四川天府新区统筹城乡局、成都东部新区战略研究局、成都高新区发展和改革局,各区(市)县发改局(粮食和储备局)、财政局,有关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储备粮管理,市发改委(市粮食和储备局)和市财政局制定了《成都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都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4 日


成都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市级储备粮管理工作,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调控市场和应急保供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四川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市场供求,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粮食,包含原粮(指稻谷、小麦、玉米等)、食用植物油(指散装菜籽油等)、应急成品粮油(指大米、面粉25Kg/袋及其以下、面条2Kg/把及其以下、小包装食用植物油10L/桶及其以下等)。

第三条  市级储备粮粮权属市政府。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

第四条  从事和参与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市级储备粮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承储”的管理方式,实现“布局合理、适度集中、应对及时、运行高效”的目标。

第六条  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市级储备粮购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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