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风险分担申请机构是指发放贷款的合作银行以及提供担保、信用保险保证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
第十一条(风险分担申请)风险分担申报流程
(一)标记逾期。贷款本金发生逾期60日的贷款(以下简称“逾期贷款”),由风险分担申请机构进入“农贷通”管理系统标记逾期相关信息,担保贷款和信用保证保险承保的贷款还需填报代偿信息,之后方可进入风险分担在线申报系统。
(二)风险分担申报。风险分担申请机构进入“农贷通”管理系统选择逾期贷款发起在线风险分担申报,填写申报信息并按要求上传相关申报材料。相关申报资料包括风险处置预案、风险处置机构、风险处置时间倒排表、风险处置职责分工等。
(三)风险分担审核。
1.预审。由乡村振兴风险补偿金平台服务机构在20个工作日内对风险分担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事项包括贷款利率和金额是否符合风险分担条件;是否达到申请风险补偿的时间条件;合作机构是否按规定进行贷款催收;风险分担相关申报材料是否真实、齐全。
2.终审。平台服务机构形成乡村振兴风险补偿金风险分担相关议题材料(议题材料包括风险处置方案、相应合作机构逾期贷款追偿和追索程序的内部决议、风险处置合规审查报告、法律意见书、资产评估报告、预估处置资产损失清单及其他资料),并报市联席会议,50个工作日以内对风险分担申请进行审定,形成会议纪要,由平台服务机构将结果告知合作机构。
(四)资金拨付和收款确认。市农业农村局根据会议纪要按拨付流程,及时将乡村振兴风险补偿金拨付给相关合作机构。合作机构在收到乡村振兴风险补偿金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农业农村局出具加盖印章的补偿确认书及收款收据。
第十二条(追偿和追索)
(一)农村产权直接抵(质)押贷款。依据市联席会议纪要的要求,相关合作银行应在收到乡村振兴风险补偿金20个工作日内开始处置乡村振兴风险补偿金相应逾期贷款债权,单笔逾期贷款债权不拆分处置,合作银行可通过自行处置、转让处置(含单笔或批量转让)、委托处置等单一或多种组合的方式实现债权回收。其中,单笔转让处置、委托处置原则上由成都市农村产权收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收储公司”)予以执行债务追偿程序;合作银行和市收储公司在执行追偿程序后,仍未完成农村产权抵(质)押物交易的应继续保留追偿或处置权,可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继续追索)实施。
(二)担保贷款和信用保证保险。依据市联席会议纪要的要求,相关合作机构应在收到乡村振兴风险补偿金20个工作日内开始处置乡村振兴风险补偿金相应逾期贷款债权,单笔逾期贷款债权不拆分处置,原则上由乡村振兴风险补偿金相应逾期贷款的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予以执行债务追偿程序;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在执行追偿程序后,仍未完成农村产权抵(质)押物交易的应继续保留追偿或处置权,可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继续追索)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