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违规责任)
(一)市联席会议对合作机构的工作业绩进行监督考核,对违反上述约定的有权取消合作资格。合作机构须按规定如实报送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以任何手段骗取、套取乡村振兴风险补偿金,不得以保证金、咨询费、评估费等任何形式提高或变相提高贷款成本,不得违规变相收取其他费用。对违反规定的,或经纪检、监察部门、审计机构审计后不符合乡村振兴风险补偿金要求的,市联席会议有权回收已拨付的乡村振兴风险补偿资金,三年内禁止申报各级财政奖补资金。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借款主体逾期不还的,依法依规纳入“成都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管理系统。如属主观恶意拖欠、抽逃资金等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对从事乡村振兴风险补偿金相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违规行为的的,按国家相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协议终止)合作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监管制度,经营出现重大风险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或在“农贷通”平台涉农贷款业务不良率明显高于同类金融机构,市联席会议可采取暂停业务、终止补偿、终止合作关系等措施,并视造成的影响决定是否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黑名单机制)设立“农贷通”贷款主体清单,市“农贷通”平台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委托第三方机构每年按一定比例随机抽选贷款主体进行审计,实行年度总额控制,对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差的贷款主体纳入风险补偿“黑名单”。
第二十一条(风险补偿审计)市“农贷通”平台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委托市农村产权收储公司按年度对风险分担的项目集中进行第三方专业审计,并向市“农贷通”平台建设联席会议书面提交审计情况,对未通过审计的补偿项目,经市“农贷通”平台建设联席会议审定后,由市农村产权收储公司向合作机构追回已拨付的乡村振兴风险补偿金。
第二十二条(绩效评价)平台服务机构每年应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对乡村振兴风险补偿金支撑农村金融总体情况及各合作机构的配额放大比例等开展定期监测,并向市联席会议报告。
第七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三条(联席会议职责)市联席会议负责统一研究决定我市乡村振兴风险补偿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等重大事项,研究审议乡村振兴风险补偿金运营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市委金融办、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人行四川省分行等相关单位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