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禁入条件
1.申请贷款前两年内,贷款申报主体有不良贷款记录;
2.申请贷款时,贷款申报主体有承担担保责任的不良贷款余额;
3.申请贷款前三年内,贷款申报主体被列入失信或被执行人名单;
4.申请贷款前,曾有过未按贷款合同约定用途将贷款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的情况;
5.涉及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的情况;
6.市联席会议认定的其他不符合乡村振兴风险补偿金支持的情况。
第三章 支持范围
第七条(支持范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农户通过“农贷通”平台申请,由与“农贷通”平台合作的银行、担保机构、保险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审贷审保,开展的农村产权直接抵(质)押贷款、担保贷款、信用保证保险用于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的贷款业务。
(一)农村产权直接抵(质)押贷款。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抵(质)押贷款是指合作银行在现有合作框架下,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农户的农民住房财产权、农村土地经营权、花卉苗木所有权、林权、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农产品仓单、生物资产、养殖水面经营权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等抵(质)押登记机构认可的农村产权为抵(质)押物,向其提供低价、灵活的融资服务,并建立风险损失分摊补偿机制,以乡村振兴风险补偿金对合作银行信贷损失进行适当分担的信贷业务。
(二)担保贷款。是指合作银行与担保机构在现有合作框架下,担保机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农户在银行贷款进行保证担保,向其提供低价、灵活的融资服务的前提下,由担保机构按照相关约定承担贷款损失赔偿,并建立风险损失分摊补偿机制,以乡村振兴风险补偿金对合作担保机构代偿损失进行适当分担的信贷业务。
(三)信用保证保险。是指合作银行与保险机构在现有合作框架下,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农户为服务对象,由借款人向保险机构投保信用保证保险,银行以保单作为担保方式向投保人(借款人)发放贷款,由保险机构按照相关约定承担贷款损失赔偿,并建立风险损失分摊补偿机制,以乡村振兴风险补偿金对合作保险机构赔付损失进行适当分担的业务。
(四)农业供应链金融贷款。是指合作银行与合作农业供应链核心企业在现有合作框架下,农业供应链核心企业为上下游(一个最直接密切环节)建立长期稳定合作关系的小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户以及返乡创业人员)在银行贷款进行保证担保,向其提供低价、灵活的融资服务的前提下,由合作农业供应链核心企业按照相关约定承担贷款损失赔偿,并建立风险损失分摊补偿机制,以乡村振兴风险补偿金对合作农业供应链核心企业代偿损失进行适当分担的信贷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