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快分布式光伏、新型储能项目建设
8.保障新型储能项目用地需求。对列入年度计划、独立占地的新型储能电站,优先保障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按公用设施优先安排项目用地;公用设施用地无法保障的,可利用产业园区规定配套项目用地比例使用工业用地。对于现有规划的变电站用地,因面积等原因无法建设的,可原址规划建设电网侧储能电站,并在就近位置新增符合变电站建设条件的公用变电站站址,确保公用变电站站址数量保持稳定;在既有场地建设新型储能电站的,进一步简化优化规划选址手续,不涉及新建建筑(即仅涉及储能设施设备安装)的集装箱式(柜式)新型储能项目,无需办理规划许可。〔牵头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各区(市)县〕。
9、加大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明确分布式光伏开发红、黄、绿色推荐布局区域,引导市域光伏按需有序发展,积极推动配备储能设施提升承载能力,黄色区域分布式光伏原则配备不低于装机容量20%、2小时储能,红色区域分布式光伏原则配备不低于装机容量50%、2小时,储能装置应随光伏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运〔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国网成都供电公司、国网天府新区供电公司、各区(市)县〕。
10.优先保障电力供应。在需求侧响应、有序用电等特殊时期,对于已安装用户侧储能、分布式光伏等系统容量在该用户申请用电容量30%以上的工商业企业,在确保系统正常运转、安全用电的前提下,优先保障其正常用电需求〔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国网成都供电公司、国网天府新区供电公司、各区(市)县〕。
11.大力鼓励用户侧储能发展。按照因地制宜、灵活多样的原则支持工商业企业、产业园区等配建新型储能设施。精密制造、通信、金融等用电量大且对供电可靠性、电能质量要求高的电力用户,按需配置新型储能设施。针对政府、医院等重要电力用户,建设安全可靠移动式或固定式新型储能设施作为应急备用电源〔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国网成都供电公司、国网天府新区供电公司、各区(市)县〕。
(四)提升居民小区(院落)电力保障能力
12.加大老旧院落改造支持。对纳入老旧居民小区(院落)供配电设施改造超过现有3000元/户标准的,各区(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标准,超出部分按照原分担原则执行〔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国网成都供电公司、国网天府新区供电公司、各区(市)县〕。
13.加大其他居民小区(院落)改造支持。对存在安全隐患较大、非“一户一表”等居民小区(院落),需要对供配电设施改造后移交供电公司维修养护的,在原市级财政给予每个4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对于改造后的居民小区(院落)再给予供电公司每个居民小区(院落)26万元的补助〔市、区(市)县两级按5:5比例分担〕〔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国网成都供电公司、国网天府新区供电公司、各区(市)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