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过人民法院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无力归还欠款导致人民法院做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时仍未收回的款项。
2.进入人民法院执行程序,自执行立案之日起满3年仍未执行终结的款项。
3.进入司法程序后,借款人依法被宣布破产,经各方进行相应追收后仍未收回的款项。
4.其他经各方书面确认的损失。
第十四条(逾期贷款清收)逾期贷款经过清收,追偿回的资金扣除追偿方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仅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公证费、过户费)后优先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按照各方承担的实际本金及利息风险分担比例及时分配给各方。
第十五条(担保费补贴流程)由融资担保机构向区财政局申请,区财政局于每年9月3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担保费补贴申报审核,按规定拨付至融资担保机构。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跟踪管理)贷款发放后,融资服务机构应按照各自的管理规定,加强对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跟踪检查,核实贷款用途的真实性;获得贷款支持的企业,应按照合同规定,保证贷款使用符合要求,按期还本付息。对骗取、挪用银行贷款的企业,一经发现永不纳入风险补偿资金支持范围,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融资服务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监管制度,出现重大风险导致无法继续正常开展业务、“新质贷”不良率较本机构同期中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及同行业同期中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明显偏大、经营指标明显较差或其他区财政局认定的异常情况等,区财政局有权采取暂停业务、终止补偿、终止合作关系并要求融资服务机构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等措施。
第十七条(信息报送)金融机构每半年向区财政局报送贷款投放台账及风险损失情况。区财政局每年年初将“新质贷”业务开展情况及风险资金兑付情况报区政府。
第十八条(预警机制及叫停机制)风险补偿资金采取触发式预警叫停机制进行风险控制。当年度补偿金额(扣除追偿金额)达到风险补偿资金总规模30%,触发预警,区财政局应立即进行评估分析。当年度补偿金额(扣除追偿金额)达到风险补偿资金总规模50%,立即暂停办理“新质贷”业务。对前期已纳入“新质贷”的存量业务,相关风险分担及担保费补贴仍按前述条款执行。
第六章 管理与职责
第十九条(组织机构)区财政局:负责牵头实施“新质贷”,统筹推进“新质贷”工作落实,统筹开展“新质贷”风险补偿资金预算的审批、安排和资金拨付。
区经信局:负责“新质贷”白名单管理,开展动态增补、退出管理,定期更新入库企业名单、对外公布,配合出具“新质贷”企业认定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