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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都区财政局关于《成都市新都区“新质贷”产品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政策来源:成都市新都区财政局 | 发布机构:成都市新都区财政局 | 发布时间:2024-11-07 | 679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市委部署,进一步完善与金融机构的风险分担机制,结合“惠蓉贷”普惠信贷工程,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效应,推动产业政策性金融产品创新,促进新都区重点产业建圈强链发展,规范资金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区财政局研究形成了《成都市新都区“新质贷”产品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加快落地该产品,现紧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具体意见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xdczzjk@163.com。

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11月13日。

附件:成都市新都区“新质贷”产品运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成都市新都区财政局
2024年11月7日



成都市新都区“新质贷”产品运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市委部署,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进万企、解难题、优环境、促发展”常态化服务企业工作方案》(成委厅〔2024〕6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与金融机构的风险分担机制,结合“惠蓉贷”普惠信贷工程,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效应,推动产业政策性金融产品创新,促进新都区重点产业建圈强链发展,规范资金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品说明)本办法所称新都区“新质贷”产品(以下简称“新质贷”,名称暂定)是为了支持新都区重点产业发展,对向新都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发放的,由财政参与金融机构风险分担并给予担保费补贴的政策性贷款。

第三条(金融机构)本办法中金融机构(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下同)原则上须是“惠蓉贷”(原“蓉易贷”)合作方。

第四条(风险补偿资金)区级财政安排“新质贷”风险补偿资金,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总规模3000万元,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区内企业的贷款支持。

 

第二章 支持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支持范围)“新质贷”主要支持企业注册地和缴税关系在成都市新都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原则上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新都区产业发展政策,经营范围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环境污染和群体性事件;

2.企业非“两高一剩”等国家明确要求退出和禁止的行业;

3.企业及实际控制人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4.企业近三年内无违规申报和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记录;

5.纳入“新质贷”白名单库的企业。

第六条(建立“新质贷”白名单制度)区经信局结合新都区重点产业方向制定白名单入库标准,收集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入围。区经信局开展白名单日常管理,积极跟踪企业情况和融资需求,按照“科学判断、及时纳入、良性运行”的原则,对白名单进行动态增补、退出管理,原则上每季度末对白名单进行更新,并可根据工作实际及时更新,定期形成入围“新质贷”企业白名单对外公布。

第七条(产品要素)“新质贷”聚焦抵押物不足导致的“融资难”问题,支持单户贷款金额2000万元以下(含)的信用贷款、保证贷款和权利质押贷款。

1.单户覆盖限额:最高2000万元。纳入成都市“惠蓉贷”资金补偿范围的,1000万元以下(含)的统一纳入“惠蓉贷”范畴,享受“惠蓉贷”资金池风险分担;超过1000万元部分,参考“惠蓉贷”风险损失补偿机制,享受“新质贷”风险补偿资金风险分担;未纳入成都市“惠蓉贷”资金补偿范围的,全额享受“新质贷”风险补偿资金风险分担。

2.贷款期限:单笔贷款不超过24个月。

3.贷款类型:信用贷款、保证贷款和权利质押贷款。

4.担保及承保要求:由融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或保险公司承保的贷款,融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不得向被担保(保险)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保证金以及评估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

5.贷款成本:银行贷款利率不超过每月成都市“惠蓉贷”公布银行业的加权平均利率、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不得超过每月成都市“惠蓉贷”公布的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加权平均利率的0.8倍。贷款保险年化费率不超过 2%,融资担保公司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

6.贷款方式及用途:可采用新增贷款、续贷贷款、置换存量贷款等方式,只用于补充本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资金,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并购贷款、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贷款,以及参与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等。

第三章 风险分担及担保补贴

第八条(风险损失分担)贷款发放后,对“新质贷”逾期贷款按以下条款进行风险分担。

1.银政担模式:“新质贷”风险补偿资金、融资担保公司或保险机构、银行三方参与,按照4:4:2约定比例进行风险分担。

2.银政模式:融资服务机构(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下同)、“新质贷”风险补偿资金两方参与,按照7:3约定比例进行风险分担。

第九条(担保费补贴标准)银政担模式下,对为“新质贷”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融资担保机构,贷款额度纳入成都市“惠蓉贷”资金补偿范围的,享受“惠蓉贷”资金池担保费补贴;贷款额度超出“惠蓉贷”资金补偿范围的,“新质贷”按照年化贷款金额1%的标准对担保费进行补贴。还款方式为随借随还的“新质贷”业务,不享受担保费补贴。

第四章 运作流程

第十条(白名单申请)申报企业可按属地原则申请“新质贷”白名单,由区经信局负责审核。审核通过后,入库企业即可向意向金融机构发起贷款申请,由金融机构独立审核、自主进行贷款发放。

第十一条(备案登记)贷款发放后,金融机构应在1个月内在“绿蓉通”综合金融服务平台进行登记,经平台校验通过后向区财政局备案即视为备案登记成功。成功备案的贷款项目享受“新质贷”风险补偿资金风险分担。

第十二条(风险损失补偿流程)贷款发生逾期后,金融机构应于次日向区财政局报备。对于贷款企业所发生的逾期贷款,按以下方式补偿或预补偿:

1.银政担模式:贷款本金逾期或融资服务机构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后仍未结清的,融资服务机构可根据自身风险判断向融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发出代偿通知书(索赔申请书),融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应按照政府以及担保(保险)风险分担比例及时向融资服务机构代偿(赔付),融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代偿(赔付)后向区财政局报送补偿申请资料,区财政局按照风险补偿资金分担比例对融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进行预补偿。金融机构依法对贷款企业依法进行追偿。

2.银政模式:贷款本金逾期或融资服务机构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后仍未结清的,融资服务机构可向区财政申请风险补偿资金分担金额的60%进行预补偿。融资服务机构依法对贷款企业依法进行追偿。

对预补偿以及对发生贷款的最终损失进行补偿时,金融机构需及时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区财政局于每年9月3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补偿申报审核,按规定拨付至代偿机构。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该笔贷款补偿。

第十三条(贷款最终损失认定)经确认最终发生的贷款本金及利息(不含罚息,下同)的损失按风险共担的原则,由各方按照风险分担比例分担,实行账销案存。贷款最终损失认定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通过人民法院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无力归还欠款导致人民法院做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时仍未收回的款项。

2.进入人民法院执行程序,自执行立案之日起满3年仍未执行终结的款项。

3.进入司法程序后,借款人依法被宣布破产,经各方进行相应追收后仍未收回的款项。

4.其他经各方书面确认的损失。

第十四条(逾期贷款清收)逾期贷款经过清收,追偿回的资金扣除追偿方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仅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公证费、过户费)后优先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按照各方承担的实际本金及利息风险分担比例及时分配给各方。

第十五条(担保费补贴流程)由融资担保机构向区财政局申请,区财政局于每年9月3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担保费补贴申报审核,按规定拨付至融资担保机构。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跟踪管理)贷款发放后,融资服务机构应按照各自的管理规定,加强对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跟踪检查,核实贷款用途的真实性;获得贷款支持的企业,应按照合同规定,保证贷款使用符合要求,按期还本付息。对骗取、挪用银行贷款的企业,一经发现永不纳入风险补偿资金支持范围,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融资服务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监管制度,出现重大风险导致无法继续正常开展业务、“新质贷”不良率较本机构同期中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及同行业同期中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明显偏大、经营指标明显较差或其他区财政局认定的异常情况等,区财政局有权采取暂停业务、终止补偿、终止合作关系并要求融资服务机构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等措施。

第十七条(信息报送)金融机构每半年向区财政局报送贷款投放台账及风险损失情况。区财政局每年年初将“新质贷”业务开展情况及风险资金兑付情况报区政府。

第十八条(预警机制及叫停机制)风险补偿资金采取触发式预警叫停机制进行风险控制。当年度补偿金额(扣除追偿金额)达到风险补偿资金总规模30%,触发预警,区财政局应立即进行评估分析。当年度补偿金额(扣除追偿金额)达到风险补偿资金总规模50%,立即暂停办理“新质贷”业务。对前期已纳入“新质贷”的存量业务,相关风险分担及担保费补贴仍按前述条款执行。

第六章 管理与职责

第十九条(组织机构)区财政局:负责牵头实施“新质贷”,统筹推进“新质贷”工作落实,统筹开展“新质贷”风险补偿资金预算的审批、安排和资金拨付。

区经信局:负责“新质贷”白名单管理,开展动态增补、退出管理,定期更新入库企业名单、对外公布,配合出具“新质贷”企业认定相关证明材料。

金融机构:协助开展“新质贷”白名单推荐,协助开展“新质贷”产品宣传推广,负责精准定位“新质贷”信贷支持对象并做好贷款相关跟踪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融资服务机构”包括银行、小额贷款公司。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冲突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不得与其他除“惠蓉贷”以外的政策性贷款产品叠加享受。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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