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风险分担及担保补贴
第八条(风险损失分担)贷款发放后,对“新质贷”逾期贷款按以下条款进行风险分担。
1.银政担模式:“新质贷”风险补偿资金、融资担保公司或保险机构、银行三方参与,按照4:4:2约定比例进行风险分担。
2.银政模式:融资服务机构(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下同)、“新质贷”风险补偿资金两方参与,按照7:3约定比例进行风险分担。
第九条(担保费补贴标准)银政担模式下,对为“新质贷”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融资担保机构,贷款额度纳入成都市“惠蓉贷”资金补偿范围的,享受“惠蓉贷”资金池担保费补贴;贷款额度超出“惠蓉贷”资金补偿范围的,“新质贷”按照年化贷款金额1%的标准对担保费进行补贴。还款方式为随借随还的“新质贷”业务,不享受担保费补贴。
第四章 运作流程
第十条(白名单申请)申报企业可按属地原则申请“新质贷”白名单,由区经信局负责审核。审核通过后,入库企业即可向意向金融机构发起贷款申请,由金融机构独立审核、自主进行贷款发放。
第十一条(备案登记)贷款发放后,金融机构应在1个月内在“绿蓉通”综合金融服务平台进行登记,经平台校验通过后向区财政局备案即视为备案登记成功。成功备案的贷款项目享受“新质贷”风险补偿资金风险分担。
第十二条(风险损失补偿流程)贷款发生逾期后,金融机构应于次日向区财政局报备。对于贷款企业所发生的逾期贷款,按以下方式补偿或预补偿:
1.银政担模式:贷款本金逾期或融资服务机构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后仍未结清的,融资服务机构可根据自身风险判断向融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发出代偿通知书(索赔申请书),融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应按照政府以及担保(保险)风险分担比例及时向融资服务机构代偿(赔付),融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代偿(赔付)后向区财政局报送补偿申请资料,区财政局按照风险补偿资金分担比例对融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进行预补偿。金融机构依法对贷款企业依法进行追偿。
2.银政模式:贷款本金逾期或融资服务机构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后仍未结清的,融资服务机构可向区财政申请风险补偿资金分担金额的60%进行预补偿。融资服务机构依法对贷款企业依法进行追偿。
对预补偿以及对发生贷款的最终损失进行补偿时,金融机构需及时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区财政局于每年9月3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补偿申报审核,按规定拨付至代偿机构。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该笔贷款补偿。
第十三条(贷款最终损失认定)经确认最终发生的贷款本金及利息(不含罚息,下同)的损失按风险共担的原则,由各方按照风险分担比例分担,实行账销案存。贷款最终损失认定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