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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舞台艺术专业比赛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政策来源: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 | 发布机构: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 | 发布时间:2024-11-01 | 624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五条 评委和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参赛单位、个人的宴请和请托,不得接受赠送的任何形式的财物礼品,不得借参加评审工作之机收取高额报酬,不得徇私舞弊。

评委和工作人员如存在本条第一款相关行为的,则取消有关作品、个人的评奖资格和所获奖项,同时依据《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专家库管理办法(修订)》相关规定对评委进行处理,工作人员有关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将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六条 参赛单位和个人应按要求如实申报相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有不实或违法违规情形,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申报资格、参赛资格、所获奖项等处理。

第十七条 比赛全过程应主动接受纪检部门和社会监督。决赛过程邀请公证机构进行公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门类专业比赛评分标准和具体奖项设置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由文化和旅游厅艺术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关于印发<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舞台艺术专业比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文旅发﹝2021﹞53号)同时废止。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舞台艺术专业比赛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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