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比赛标准与结果应用
第十条 比赛标准
(一)四川省青年川剧演员比赛
从唱念、身段动作、武功及技巧、人物塑造和舞台作风等方面进行考评。音色优美,音调和谐,咬字清晰,发音到位;动作规范熟练、流畅具有韵律感,乐器节奏准确;武功演绎规范熟练,技巧运用扎实全面;服装道具严谨贴切,人物呈现生动细腻、准确有深度;表演自然,仪态大方,台风稳健。
(二)四川省戏剧小品(小戏)比赛
主题鲜明、内容健康;剧情完整、结构流畅;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人物塑造鲜活、台词表述清晰、表演生动;风格显著、具有创新;有强烈的艺术表现力和感染力。
(三)四川省舞蹈新作比赛
主题鲜明,具有创新性和较高审美价值;编创结构符合舞蹈表现规律,具有连贯性、完整性;演员基本功扎实,专业技术能力突出,具有强烈的艺术表现力与感染力,表演完美体现作品的主题与情感;音乐、服装、道具运用恰当。
(四)四川省曲艺杂技木偶皮影比赛
1.曲艺类
具有该曲种的艺术特性,有创新;作品的剧本、墨本、道白、唱词、唱腔设计、伴奏音乐、表现形式、编排、服装设计、舞美设计等具有较强艺术性并融合统一;演员具备应有的功底基础,能生动地塑造人物和表达作品意境;伴奏乐器具有较强的表现力。
2.杂技类
具有较强的技巧性和民族性,整体要求有“惊、险、奇、绝”的舞台呈现;具有一定思想性和文化内涵,有独特的创意;动作设计安全、科学、合理;演员功底扎实,动作准确规范流畅;技巧完成干净利落。
3.木偶皮影类
作品继承传统,发展创新,风格统一;有一定的完整性,人物造型个性鲜明,形象准确;操纵基本功扎实;突出木偶、皮影艺术本体特征;综合艺术手段运用合理,呈现完美。
第十一条 奖项设置
(一)比赛分设一、二、三等奖,比例原则上分别为参赛作品的5%、10%、25%,总获奖比例不超过参赛作品的40%,奖项可空缺。
(二)由赛事主办单位对获奖作品或个人颁发获奖证书。
(三)获奖文件或证书将纳入全省文旅职称业绩档案。
(四)鼓励将获奖作品纳入政府采购和公共文化服务范围,加大对获奖作品和演员的宣传力度,扩大其影响力和辐射面。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二条 评委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比赛规定和有关工作纪律,评委应签署承诺书。
第十三条 有作品参加比赛的专家不得担任评委。评委对其本人指导及直系亲属参与创作或指导的作品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四条 参赛作品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不得存在抄袭、侵权行为。若该作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有权利瑕疵,组委会应取消该作品评奖资格,由选送单位(个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