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确认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审核确认决定并明确救助方式和金额;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审核确认决定并在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社区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受托人并说明理由。
区级民政部门可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对临时救助申请办理进行实地和线上抽查。街道审核确认的临时救助,应当报区级民政部门备案。
户籍地、居住地和急难发生地的街道、社区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临时救助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审核确认工作。
第十九条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一般程序应当在2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核确认手续;紧急程序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核确认手续。因复核需要,或有疑问、有异议组织再次调查核实所需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因申请人在救治过程中去世或无法恢复意识且无法查找家人等原因不能补齐相关手续,街道已实施先行救助的,可在履行救助职责后,将照片、视频等佐证资料及书面情况说明一并纳入救助档案。
第二十条 申请人拒绝签署承诺授权书,或者拒绝配合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家庭基本生活临时遇困现实状况的,区级民政部门和街道经办机构可以终止审核确认程序,不予救助。
第二十一条 各街道应当分别对临时救助工作资料归类、建档,按照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保存或者销毁。
第二十二条 对支出型救助对象家庭和个人,同时符合低保认定条件的,应优先适用低保政策,并视情辅以临时救助;对急难型救助对象家庭和个人,同时符合低保、特困供养、低保边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应先行给予临时救助,补齐资料后再按规定程序纳入低保、特困供养,或认定低保边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第六章 资金的分配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资金管理。临时救助资金管理按照《成都市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区级民政部门根据本年度救助资金使用情况测算下年度所需资金,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下年度临时救助资金支出计划。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滞留临时救助资金。
第二十四条 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各街道根据辖区人口数量,原则上按照不低于人均1元的标准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用于发放急难型救助和小额临时救助(社区快速救助),提高资金发放效率和临时救助及时性。
鼓励各街道、社区设立“救助帮扶关爱”基金,结合临时救助等共同解决居民身边“急难愁盼”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