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具有相对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队伍、渠道和资金来源。
(三)承担过省级以上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在国际科技合作中取得突出成效和良好经济社会效益。
(四)对本地区或国(境)外驻地具有引领、示范、辐射作用。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省级国合基地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四川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请书。
(二)四川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实施方案。
(三)四川省国际科技项目合作协议,开展产学研合作的协议;市(州)级以上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立项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程序:
省级国合基地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市(州)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荐(部属院校、中央在川机构直接向科技厅推荐申报),其中国际创新园由申报机构所在地的市(州)人民政府向科技厅提出申请。申报单位向组织推荐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经组织推荐部门审核后,上报科技厅。
第十三条 科技厅受理申报材料后,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由科技厅发文认定为“四川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并授牌。
第四章 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支持和管理
第十四条 对省级国合基地的支持:
(一)提供国际科技合作信息、业务培训和咨询服务,搭建交流合作平台。
(二)对省级国合基地开展的省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
(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以及科技部重点研发计划和国际科技创新合作专项等相关科技计划项目。
(四)从已认定的“四川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中择优推荐申报科技部“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第十五条 省级国合基地每年11月前向科技厅报送年度总结、下年度工作计划和统计报表等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省级国合基地建设期为三年。科技厅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省级国合基地的建设和合作实效情况分批次地开展评估工作,并根据评估情况对省级国合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后续将出台《四川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评估办法》)。
第十七条 已认定的省级国合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资格,并收回所授牌匾。(被取消省级国合基地资格的申报单位,科技厅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省级国合基地认定申请)
(一)被发现在申请认定或评估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工作开展不力、发展缓慢,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评估不合格,并且整改后再次评估仍不合格的。
(五)有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八条 省级国合基地如发生并购、重组、经营业务变化、基地负责人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应及时向科技厅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取消其省级国合基地资格,并收回所授予的牌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