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有国际科技合作的管理机构,与5个以上国外政府、知名企业、研发机构等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在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和推动产业结构升级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第八条 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申报条件
国际联合研究中心是依托四川省具有高水平科技研发能力的机构,旨在推进先进技术引进吸收再创新,或促进先进技术及优势领域“走出去”,与国外科研机构合作共建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报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担过省级以上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并通过联合研究,开发出2项以上新技术或者新产品。
(二)与世界著名的科研院所、大学和高新技术企业建立长期合作伙伴关系,双方科研人员长期或短期交流互访累积已达到10人次以上,已经开展了实质性的联合研发工作并取得了有影响的国际科技合作成果。在所申报领域近三年发表SCI或EI论文20篇(含)以上,其中中外联合发表论文不少于5篇。
(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或者产品,核心技术或者产品获得3件(项)以上国家知识产权授权(认证),或者2项以上研发成果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
(四)拥有国家或者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者院士专家工作站等创新平台,并具有国际化发展布局和能力的,可以获得优先认定。
第九条 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申报条件
国际技术转移中心是依托从事国际技术转移和国际科技合作的科技中介组织建立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报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以推动国际产学研合作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国际化发展为目标,具有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渠道、完备的服务支撑条件及开展国际技术转移服务的能力和经验。
(二)有能力提供技术、人才等创新资源的寻访、引入、推荐、测评、走出去等中介服务,具有明确的目标服务群体以及特色鲜明的发展模式,在服务各类机构开展技术引进和输出、国际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引进、研发机构落地四川等方面具有显著业绩。
(三)将我省科研成果向海外转移转化或由国(境)外向我省企业成功转移技术总计5项以上。
(四)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合作,通过国际技术转移,在技术和产品对外输出方面具有一定影响力与辐射力的申报主体优先认定。
第十条 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报条件
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是依托省内各类机构积极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并取得显著合作成效及示范影响力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是统筹全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的基础性力量。申报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国际科技合作发展目标和可行的合作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