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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就《人工智能相关发明专利申请指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政策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 发布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 | 发布时间:2024-12-06 | 931 次浏览 | 分享到:

该方案说明书背景技术记载,现有技术使用静态知识图谱对 食品安全风险进行预测,无法反映出实际情况中食品数据随时间 变化而不断改变,忽略了数据间存在的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知


 

 

 

晓,食品原料、食用物品或者食品抽检毒害物等会随着时间推进 而逐步发生变化,例如,食品保存时间越长,食品中微生物含量 越多,食品抽检毒害物含量会随之增加,当食品中包含多种会发 生化学反应的原料时,该化学反应随时间推移也可能在未来某个 时刻引发食品安全风险。该方案正是基于食品会随时间而变化的 固有特点来预测食品安全风险,从而在构建知识图谱时加入时间 戳,基于各个时刻下的与食品安全风险相关的实体数据训练预设 神经网络,以此预测待预测时刻的食品安全风险,利用了遵循自 然规律的技术手段,解决了预测未来时间点的食品安全风险不够 准确的技术问题,能获得相应的技术效果, 因此构成技术方案。

如果利用人工智能算法或模型挖掘出的指标参数与预测结  果之间的内在关联关系仅仅受到经济规律或社会规律的制约,则  属于未遵循自然规律的情形。例如,一种利用神经网络预估地区  经济景气指数的方法,利用神经网络挖掘经济数据和用电数据与  经济景气指数之间的内在关联关系,并基于该内在关联关系进行  地区经济景气指数的预测。由于经济数据和用电数据与经济景气  指数之间的内在关联关系受到经济规律制约,不受自然规律约束, 因此该方案未利用技术手段,不构成技术方案。

2.3  权利要求撰写和审查意见答复

为避免或者克服不构成技术方案的缺陷,针对人工智能相关 发明专利申请, 申请人可以参考本节的示例情形撰写申请文件, 并在原始说明书中详细阐明该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的


 

 

 

技术手段和能够获得的技术效果;或是在答复审查意见时,根据 原申请文件的记载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并在意见陈述书中充 分阐述修改后的方案属于技术方案的理由。

例如,对于涉及抽象人工智能算法或模型的权利要求,可在 权利要求中体现算法或模型处理的是技术领域中具有确切技术 含义的文本、图像、音频或视频等数据作为算法或模型的处理对 象,使得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理解,算法的执行能直接体现出 利用自然规律解决该领域某一技术问题的过程,并且获得了技术 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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