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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政策来源:财政部 | 发布机构:财政部 | 发布时间:2023-12-21 | 14976 次浏览 | 分享到:

申领后,相关人员可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未完成“两证整合”的还须持《税务登记证》)向创业地县以上(含县级,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应当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的规定,核实其是否享受过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

3.纳税人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本公告所述人员,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条件的,可按上述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

【政策案例】

 

某脱贫人口于2023年2月在北京市创办个体工商户A,前期未享受过重点群体创业税费优惠政策。一季度实际应当缴纳增值税10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00元、教育费附加300元、地方教育附加200元、个人所得税1000元,合计12200元。北京市的限额扣除标准为每户每年24000元,该个体工商户2023年的扣除限额=24000/12*11=22000元。该纳税人4月申报纳税时可依次扣除增值税10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00元、教育费附加300元、地方教育附加200元、个人所得税1000元,合计12200元。

 

 

39.退役士兵创业税费减免政策

 

【享受主体】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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