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科字〔2019〕73号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四川省、成都市党代会部署,发展天府文化,丰富成都市城乡社区发展治理工作内容,建设高品质公共服务设施,服务社区“双创”工作,提高全民科学素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宗旨)蓉城社区创新屋(以下简称“创新屋”)是面向成都市城乡社区群众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和引导群众开展科普和创新创业活动的社区服务场所。“创新屋”不以营利为目的,面向社区公众开放,为社区群众搭建科普实践平台,营造创新创业社会环境。
第三条(基本原则)根据社区减负相关要求,“创新屋”建设工作坚持因地制宜、自愿申报原则。社区街道(乡、镇)按程序提出申请后,由市级相关部门联合评审,达到创建标准的给与相应补助,并按要求规范管理服务。
第四条(基本标准)“创新屋”纳入成都市科普基地管理范围,“创新屋”需达到以下基本标准:
(一)一个固定场所:“创新屋”应建立在社区党群服务中心或青少年活动中心等面向社区居民开放的公共服务场所,有固定场地,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有统一的“创新屋”形象标识和明显的指示标牌;一次性接待能力在30人以上;场地每年开放时间不少于180天。
创新屋建立在党群服务中心的,应符合党群服务中心设计规范。
(二)一套基本设备:“创新屋”需配备适合开展科学普及内容的相关设备不少于一套,也可以根据居民需求和社区特色,安装相关设备设施;所有设备设施必须安全可靠,符合国家有关安全与质量标准。
1. 展示类:适合居民观看、了解最新科技成果及应用。
2. 互动类:适合居民体验互动的科普设施。
3. 动手类:适合居民开展创新实践活动的动手工具。
(三)一支工作队伍:“创新屋”由街道牵头建设,需配有2名以上相对稳定的专(兼)职管理人员;有专业的社会机构组织参与运营、管理及组织策划等;有科普志愿者服务团队,与所在辖区的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建立合作关系,携手开展社区科普、创新实践活动。
(四)一套规范制度:“创新屋”需建立健全日常运营、安全管理、财务档案等工作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做好年度总结;积极参加市级科普活动;参加全市年度工作评价与三年一次的复核工作。
(五)一系列活动:“创新屋”应突出创新创业,围绕社区特色,经常性组织开展系列科普活动,提高社区居民的参与度,培养公众对科技创新的兴趣;“创新屋”应利用媒体、网络等多种渠道加强宣传,提升影响力。
第五条 (建设经费)“创新屋”的建设经费由市、区(市)县及街道(乡镇)共同筹集。“创新屋”管理纳入成都市科普基地管理范围,采用“先评选、后补助”方式由市科技财政资金给予补贴,所在区(市)县及承办单位应按照不少于1:1给予配套支持,街道(乡、镇)统筹做好日常运行和材料损耗费用等管理。
第六条(资助条件)对“创新屋”资助分为建设资助和活动资助两种类别。
(一)“创新屋”建设资助:市科技局联合市委宣传部、市委社治委、市教育局、市科协对当年申报符合“创新屋”建设条件并获得资助的单位命名为“蓉城社区创新屋”并授牌,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科普载体建设经费资助。
(二)“创新屋”活动资助:对已获得“创新屋”命名,全年面向社区居民开放不低于200天;积极开展线上和线下活动,在社区居民休息日、节假日及全国科普月、科技周、科普日等期间积极举办系列科普主题、社区“双创”活动,全年不低于10次;在持续资金投入、完善活动设施、整合资源、提升服务能力与水平等方面成效显著的社区“创新屋”,每年根据年度综合评价情况,对符合资助条件的社区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科普活动经费资助。
第七条(资助程序)
(一)申报单位登录“成都市科技项目申报系统”进行身份注册,完善相关信息后进行申报。
(二) 申报单位根据市科技局年度申报要求填写相应材料,经所在区(市)县科技主管部门或市级有关部门初审通过后,交市政务中心科技局窗口。
(三)市科技局组织进行现场考察、综合评审。
(四)市科技局局务会审定,拟定立项项目,对外公示。
(五)拟立项项目经费预算经批准后,市科技局下达立项及命名文件,并授牌。
第八条(评价管理)“创新屋”实行动态管理,市科技局联合市级相关部门开展复核。“创新屋”的复核周期为三年,自命名之日起至期满前3个月内由“创新屋”自愿提出复核申请,经复核,对有不履行科普义务或不参加复核等行为的,原命名的“创新屋”资格自动失效。
第九条(优惠政策)“创新屋”是深入社区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科普活动,提升社区居民科学素养的重要阵地,是科普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符合规定的享受国家给予的有关科普优惠政策。
第十条(其他)市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对 “创新屋”的工作指导,重视和关心“创新屋”的建设与发展;区(市)县要将社区科普工作纳入社区发展治理内容,规范管理;“创新屋”应重视和加强人员队伍建设,不断提升“创新屋”的科普能力和管理水平,要充分利用“创新屋”提升社区青少年、城乡社区居民等重点人群的科学素养。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成都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中共成都市城乡社区发展治理委员会
中共成都市委宣传部 成都市教育局 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
2019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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