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新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水平,经济发展局牵头着手修订了《成都东部新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修订稿进一步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范围,优化了决策与审批程序,规范了投资及工程变更等工作流程,现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本次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5月19日至2025年6月18日,公示期间,如有相关意见和建议,请于2025年6月18日17:00前通过电子邮箱或电话反馈至经济发展局项目管理处,邮箱:1274831930@qq.com,联系电话:028-86360136。
成都东部新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
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提高政府资金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规〔2022〕5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府规〔2025〕2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东部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适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新区本级财政预算或上级资金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
(二)其他经党工委、管委会批准实施,需由本级财政保障资金和承担支付责任的项目。
第三条(基本原则)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投资资金应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创新、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二)坚持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统筹平衡、公开透明的原则。
(三)坚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强化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四)坚持过紧日子和厉行节约,强化政府投资资金预算约束,反对铺张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从源头上防治“新形象工程”“过度装修”“超标准建设”等,坚决杜绝形象工程、面子工程、政绩工程。
第四条(部门职责)
(一)经济发展局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履行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职责,负责完善政府投资管理机制、统筹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编制、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协调监管、后评价等综合管理工作。
(二)项目主管部门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履行主管领域政府投资项目储备、管理、监督职责,负责主管领域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编制,指导项目单位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的过程管理。
(三)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生态环保等行业主管部门依照国家、省、成都市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履行政府投资项目行业监管职责,负责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的行业建设标准的制定、执行,并具体负责本行业审批、监督工作。
(四)项目单位是指具体承担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任务的法人单位,包含项目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镇(街道)、区属国有公司等相关单位。项目单位是项目建设管理第一责任人,履行项目建设阶段的过程管理职责,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施工招标、合同签订、工程进度、质量和安全管理、成本控制,验收整改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决策和年度计划
第五条(项目储备) 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政府投资储备项目的前期工作,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模式、建设地点、项目单位、投资匡算、资金筹措方案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论证,经济发展局按照新区项目策划储备工作要求,按程序将符合条件项目纳入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储备库。
第六条(项目评审) 纳入储备库的项目,由经济发展局下达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按序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经济发展局评审。
总投资1000万(不含)以下的项目,可直接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报经济发展局评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节能评价、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安全生产、社会稳定风险、投资估算及项目资金来源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分析论证,明确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
第七条(项目决策) 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评审的项目,按以下程序分级报请决策程序:
(一)总投资100万元(含)以上3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分管委领导和分管财政工作的委领导研究审定。
(二)总投资300万元(含)以上30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报管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审定。
(三)总投资30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报管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党工委委员会研究审定。
(四)上级资金全覆盖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分管委领导和分管财政工作的委领导研究审定。需要区本级资金配套的项目,根据配套资金额按以上程序分级报批。
(五)估算总投资1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原则上按政府采购或各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八条(年度计划)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投资计划管理制度,由投资主管部门于每年第四季度组织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编制次年新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包括续建、新开工、竣工、储备批次项目。
(一)年度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1.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2.项目名称、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建设批次、建设地址、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周期、项目总投资、项目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
3.其他应当列明事项,如是否实行代理建设制度、是否实行施工总承包、项目较上年度计划发生总投资或建设内容及规模变更等。
(二)年度计划按照以下程序报审执行:
1.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单位编制主管领域年度计划,报管委会分管领导研究同意后,提交投资主管部门申请纳入新区年度计划。
2.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单位、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结合项目必要性,项目前期工作开展情况,资金、土地等要素落实情况,对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进行初审。
3.财政主管部门会同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对项目投资、建设模式、资金筹措方案等进行复审。
4.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审查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后,按程序报管委会主任会议审议、党工委委员会议审定。
第九条(计划约束与调整)
(一)年度投资计划应与本级预算相衔接,与财政承受能力相匹配,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财政部门应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二)投资主管部门可在每年年中会同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对变更、新增、中止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统一审核后,形成政府投资项目年度中期调整计划,按程序报管委会主任会议审定。
第三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十条(项目立项)
(一)项目单位除了提供经评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外,还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耕地保护审核意见、节能审查意见(能源登记表)、安全风险审查意见等有关手续。经济发展局负责按决策依据履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二)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四川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项目代码是项目整个建设周期的唯一身份标识。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初设概算)
(一)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组织开展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编制工作,投资概算应按程序报送评审。初步设计应明确项目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投资概算应依据初步设计编制,应当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用等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能源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初步设计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行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进行审查,并作出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投资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负责审核投资概算,并作出项目投资概算审批。
(二)审批部门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批复中规定批复文件的有效期,原则上有效期不超过3年。如需延期,项目单位应在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审批部门申请延期。
第十二条(施工图审查)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按照相关行业要求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对审查后的施工图进行备案及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三条(招标控制价) 项目单位应按照现行国家、行业相关规范及配套文件客观、准确编制工程量清单,不得估算、冒算、漏算。项目工程费用超过50万元(含)以上的,应报财政国资局评审招标控制价,经审定的招标控制价为招标限价。
第十四条(先行招标) 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前先行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工作的,项目单位可向经济发展局申请先行核准项目勘察、设计等招标事项,并应在最终编制完成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说明提前招标工作开展情况,但在未落实资金来源的情况下,严禁实质性动工建设。
第十五条(容缺受理) 项目因需抢抓政策窗口期等特殊情况,在审批要件不齐备的前提下需要办理项目审批手续的,应由项目主管部门提请分管委领导和财政部门分管委领导共同审定后开展容缺受理工作。
第十六条(特许经营) 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并纳入年度计划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项目,特许经营方案经管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后,经济发展局可以依据特许经营方案直接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七条(抢险救灾工程) 应对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经专业评估符合抢险救灾工程条件的工程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报管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的项目,可由抢险救灾现场指挥部或管委会临时紧急专题会议审定。其余具体事项参照《成都市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实施。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信息管理) 各单位应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政府投资项目基本信息、审批事项、建设进度、竣工验收等信息共享。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协调、跟踪项目实施情况,督促项目单位完成相关信息报送。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十九条(招投标管理)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等上级法律法规,遵循省、市关于招投标事项的相关指导意见。
第二十条(EPC项目管理) 严格把控政府投资项目EPC总承包单位资质条件,EPC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完成后进行EPC总承包项目发包。采取EPC总承包发包方式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报分管委领导同意后,提请管委会主任会议审定。
第二十一条(全过程工程咨询) 鼓励项目单位根据实际需求委托工程咨询企业提供包含投资咨询、招标代理、造价、项目管理、运营维护等咨询业务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提升政府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提高投资效益、工程建设质量和运营效率。
第二十二条(合同管理) 项目单位要依法订立规范的勘察、设计、施工、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合同。合同内容必须明确标的、数量、质量、开工时间、竣工时间、付款方式、工程计量、违约责任等内容,严禁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 项目单位(或委托项目实施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必须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施工单位须制定安全生产方案,确保安全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竣工验收) 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联合验收的规定程序和时限完成竣工验收,其他领域项目按照各国家、省和成都市等有关规定程序和实现完成竣工验收。未按规定完成竣工验收的,不得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竣工验收重点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执行、投资概算、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工程质量、目标完成及与竣工验收相关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结决算管理) 工程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及时与施工单位办理结算;项目单位负责组织工程竣工决算,并按规定报财政国资局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依法接受审计部门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资产移交)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到国资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结转为固定资产。
第二十七条(项目后评价) 经济发展局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投资决策、建设管理和投资效益、社会效益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后评价结果可作为规划制定、项目审批、资金安排、项目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八条(档案管理) 项目档案工作与项目建设管理同步进行,项目单位对项目档案工作负总责,根据项目建设管理实际,制定、完善项目文件管理和档案管理的制度、规范、程序,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参建单位实施。项目档案管理、归档移交等工作依据《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DA/T28-2018)相关规定执行。
涉及十八条至二十八条内容,各项目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可另行制定相关管理规定。
第五章 项目投资控制管理
第二十九条(估算调整) 项目发生以下情况的,项目主管部门需报请项目原决策层级审议通过后,重新报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一)初步设计概算较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调增10%(含)以上的。
(二)主要建设规模调整幅度超过10%(含)的。
(三)项目单位、建设地点发生变更以及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更的。
第三十条(概算调整)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经济合理原则,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投资(包括调增和调减)的,按以下流程进行概算调整。其中:
(一)变化后的概算超出原批复估算投资10%(含)的,项目单位须按照第二十九条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
(二)变化后的概算超出原批复概算投资但未超过估算投资10%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并报请项目分管委领导和财政分管委领导专题研究后可申请概算调整。
(三)变化后的概算与原批复概算投资保持一致或减少,但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实施范围等发生重大变化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并报项目分管委领导研究同意可申请概算调整。
(四)涉及违规超概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界定责任主体、提出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并报管委会主任会审定。
第三十一条(工程变更管理) 因特殊情况、政策调整或非人为原因等引起工程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的,项目主管部门应组织项目单位、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现场踏勘并进行经济性和技术性论证,项目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工程变更设计方案和工程量变更清单,由项目主管部门核定增加金额,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累计工程变更金额未使用暂列金的,按照项目单位内控制度决策后实施。
(二)累计工程变更金额使用暂列金且变更后的项目总投资未超过投资概算的,按以下程序分级决策:
1.累计工程变更金额调增1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按照内控制度自行决策。
2.累计工程变更金额调增100万元(含)以上3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分管委领导和财政分管委领导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后实施。
3.累计工程变更金额调增300万元(含)以上3000万(不含)以下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报管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后实施。
4.累计工程变更金额调增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管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党工委会审定。
(三)涉及重大工程变更但未使用暂列金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提请分管委领导专题研究后报管委会主任会议审定通过后实施。
第六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项目实施)
(一)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对于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实行代理建设制度;区属国有公司依法依规负责开展项目前期工作代理、项目代建等工作。
(二)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三)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三十三条(资金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原则上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安排预算。财政资金管理应遵循专款专用原则,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执行,有关单位不得挤占挪用,严禁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严禁新增政府隐性债务。项目结余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三十四条(审计监督) 审计部门依法依规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督促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进行整改,涉及违纪违法、损失浪费、失职渎职等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司法等相关部门。
第三十五条(责任追究) 在实施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对责任领导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项目未经立项审批或者不符合建设规定条件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未经审批擅自增加或减少投资预算的。
(三)招投标或政府采购实施方案未经审批擅自开展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活动的、未按核准的招标方式开展招标工作的。
(四)项目单位为规避招投标违规将政府投资项目拆分为多个子项目报批的。
(五)项目前期工作期间,咨询机构弄虚作假导致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概(预)算编制单位错漏项严重、编制质量不高导致概(预)算不足或高估冒算导致投资虚高的;招标代理和有关单位及个人在招投标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项目建设期间,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出现重大质量事故和安全隐患的。
(七)未按资金使用程序违规拨付项目资金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东部新区国有企业自筹资金建设具有一定公益属性的项目或争取到债券资金的项目,完成备案后可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经济发展局会同各项目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未明确规定的,按照国家、四川省、市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自2025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废止、修改、失效决定的,从其规定或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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