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新区预拌混凝土(砂浆)的监督管理,我局结合新区实际和行业发展需要,研究起草了《四川天府新区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为尽快出台本实施办法规范新区预拌混凝土市场,情况较为紧急,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5月19日至2025年5月28日。
一、意见征集时间
2025年5月19日—2025年5月28日,共10天。
二、意见反馈方式
请将意见建议纸质件邮寄至指定地址,或以书面扫描件反馈至指定邮箱,两种方式均需随附单位、姓名以及联系方式。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谢杨柯
联系电话:028-68772128
电子邮箱:984911815@qq.com
邮寄地址:成都市天府新区兴隆街道科学城北路东段2024号(天府海创园二期A区1号楼塔楼)
附件:四川天府新区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川天府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
2025年5月19日
四川天府新区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区预拌混凝土(砂浆)的监督管理,规范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的市场行为,推动行业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区范围内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的设立、资质审批,预拌混凝土(砂浆)站点建设,预拌混凝土(砂浆)的生产、销售、使用、运输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商混生产企业”)是指在新区范围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的企业、生产站点(含分站)。
第四条 凡在新区范围内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砂浆)商混生产企业应服从新区工业生产企业主管部门管理,纳入工业规上企业监管;生产站点选址符合新区新型绿色建材设施布局规划;完备合规土地使用手续;取得天府新区工业园区外新建工业企业认定表;具备预拌混凝土企业专业承包资质;达到四川省绿色环保搅拌站建站标准;取得成都市“绿色生产达标企业”备案;符合各级质量、安全和环保相关规定;
第五条 新区商混生产企业应纳入“成都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及“成都市建材使用一网通系统”,实施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使用全过程监管。
第二章 前置手续办理
第六条 发展和经济运行局负责商混生产企业用电许可审核。
备注:新增条款内容。
第七条 智能制造局按照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成都市预拌混凝土产能布局和结构调整规划意见(2019-2025年)》文件规定,负责新区范围内的预拌混凝土(砂浆)行业产能布局和结构调整,确保预拌混凝土产能控制、站点布局等符合成都市产业规划整体要求;负责指导行政审批局办理新区范围内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的项目审核认定。
第八条 公园城市建设局负责新区范围内预拌混凝土(砂浆)站点选址、规划条件审核、用地审批,对符合产业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的商混生产企业用地应当予以保障。
第九条 属地街道负责指导选址为集体建设用地的商混生产企业生产站点土地所有权人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负责监督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严格按照规划用途、产业准入条件等进行开发建设;负责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划、建设手续审批工作。
第十条生态环境和城管局负责符合产业政策、规划、用地相关要求的商混生产企业生产站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
第十一条 农业农村局会同行政审批局负责商混生产企业生产站点用水许可审核。
第三章生 生产企业资质(备案)管理
第十二条 在新区从事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销售的企业应依法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并通过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商混生产企业应在资质许可或行政许可范围内从事生产销售活动,生产企业不得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公园城市建设局负责新区范围内商混生产企业专业承包资质核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原则上不得设立临时预拌混凝土(砂浆)站点;交通、水利、能源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确因特殊工艺、技术要求需要且20公里内商混生产企业不能满足需求的,按照《成都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管理办法》经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可设置临时搅拌站;临时搅拌站不得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及其他非建设用地,原则上可使用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土地。
第十五条 新区已取得资质商混生产企业生产站点符合现行《绿色建材产业布局专项规划》要求,但用地手续或建设手续不完善的,因新区建设需要允许限期整改;原则上整改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限期内未能整改达标的,应当依法予以拆除。
第十六条 新区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生产站点原则上应当按照新区绿色建材设施产业规划布局研究锁定近期、中期、远期点位土地出让(租赁))年限及运营年限,原则上不续期;确因新区项目建设需要,报新区管委会同意调整产业布局规划的,可以续期保留。
第四章 生产站点建设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站点,建设前应按规定申请办理发改、规划、国土、环保、住建、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手续,未予以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以批准的,商混生产企业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八条 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站点应按照《四川省绿色环保搅拌站建设、管理和评价标准》(DBJ51/T104-2018)和《成都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绿色生产达标》《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新型绿色建材设施布局规划研究》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原则上生产站点高度根据新区绿色建材相关规划要求进行建设,按规范要求配备试验室。
第十九条 商混生产企业生产站点应按照成都市预拌混凝土(砂浆)有关管理要求在厂区安装视频、扬尘、噪音、称重等在线监测设备。
第二十条 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应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站点严格落实扬尘管控措施,雨污分流,生产污水实现零排放,生活污水若可接入污水管网,需纳管排放,如不具备纳管排放条件的应收集后运至污水处理厂处理,严禁直排。
第二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站点建成后,由属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国土、规划、环保、建设、发改等行政主管部门合规性意见,确认合规后,组织行业专家进行绿色生产达标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复核。
第二十二条 临时预拌混凝土(砂浆)站点建设按照规定办理国土、规划、环保等手续,参照正式站点绿色建站标准建设,执行绿色生产达标考核,并应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自行拆除并恢复土地原貌。
第五章 生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商混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配备专业质量管理人员,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生产预拌混凝土(砂浆),并对生产质量负责。
第二十四条 商混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对进厂原材料进行取样、存样、检验和验收,建立进料台帐,并对检验和验收资料存档备查。不得使用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
第二十五条 商混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合同等要求设计预拌混凝土(砂浆)配合比,并对其设计的配合比负责。
第二十六条 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应严格按照试验室提供的配合比执行,经试验室负责人确认签字后方可进行生产,并做好生产记录。
第二十七条 商混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合同的规定对预拌混凝土(砂浆)进行相关性能的出厂检验,对检验结果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符合要求的预拌混凝土(砂浆)不得出厂。
第二十八条 商混生产企业应严格落实绿色生产标准和道路货运超载超限源头治理有关要求。
第二十九条 商混生产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存在违法行为的,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资质(备案)出租(出借)的;
(二)无资质(备案)生产经营、租赁无资质(备案)站点生产的;
(三)不按设计配合比生产的;
(四)违反标准和规范交货检验的;
(五)由他人代做、代养护混凝土(砂浆)试块的;
(六)出具虚假技术资料、检测报告或者检测结果的;
(七)未履行预拌混凝土(砂浆)运输车超限超载源头治理主体责任,存在超载出场、超载入场,提供虚假装载证明等行为;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新区范围内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项目临时搅拌站仅限于为该建设工程项目提供预拌混凝土(砂浆),不得对外进行预拌混凝土(砂浆)销售,如发现存在对外销售情况,将对站点进行相应处罚,撤销取得的建设批复并上报市级主管部门取消站点绿色生产达标备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依法取得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预拌混凝土企业专业承包资质后,方可在资质和工商注册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严禁企业无资质非法生产、销售;本区已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目录由公园城市局负责公布。
第三十二条 公园城市建设局负责新区商混生产企业、站点相关设备及技术人员进行动态核查;每半年开展一次对商混生产企业绿色生产能力的监督检查。负责新区范围内商品混凝土站点日常监督管理;配合交管部门对超限运输车辆的查处;负责新区范围内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用地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对重大项目配套临时搅拌站手续到期后进行监督拆除。
第三十三条 生态环境和城管局负责新区商混生产企业生产站点大气、水、噪声污染达标性监督;负责商混生产企业污染排放达标性的监督;负责城镇规划区内建设用地上混凝土搅拌站中存在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建(构)筑物查处工作。
第三十四条 智能制造局负责对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商混生产企业开展工业规上企业日常监管工作(新增监管职责);
第三十五条 发展和经济运行局负责商混生产企业用电监管及违法违规商混生产企业生产站点用电查处工作。
第三十六条 市场监管局负责预拌混凝土相关建筑材料生产和流通领域产品质量以及相关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应急管理局负责依法查处新区范围内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依法牵头成立事故调查组查处商混生产企业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第三十八条 公安分局交警部门负责将商混生产企业重载车辆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并依法查处超载、超速、乱鸣笛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九条 属地街道负责辖区内商混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和拆除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法律、法规、规章对本规定所涉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四川天府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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