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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5年四川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备案工作的通知
来源: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 作者: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 发布时间: 2025-03-27 | 24 次浏览 | 分享到:



省直有关部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承办单位:

为切实做好四川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社会科技奖”)的管理与服务工作,提升社会科技奖的整体水平,根据《四川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试行)》(川科政〔2024〕9号)(见附件1,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现将开展社会科技奖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纳入此次备案工作范围的省社会科技奖,是指我省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在四川省境内面向社会设立,奖励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以及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等活动中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的经常性科学技术奖。

二、备案条件

(一)关于设奖者。设奖者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需委托一家具备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能力和条件的非营利法人作为承办机构。设奖者为四川省内非营利法人的,可自行承办。

(二)关于承办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熟悉科学技术奖励所涉学科和行业领域发展态势;在有关部门批准的活动地域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2.遵纪守法、运作规范,组织机构健全、内部制度完善;

3.未被有关部门列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4.最近2次年度检查均为合格(实施年度工作报告制度的社会组织除外),且有效期内的社会组织评估结果为4A及以上;

5.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实行独立会计核算,有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所必需的经费;

6.最近3年未受到行政处罚;

7.最近5年未受到不得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的处理。

(三)关于奖励名称。应当符合设奖宗旨,与承办机构性质相适应,科学、确切、简洁,并符合以下要求:

1.名称中须使用设奖组织的规范全称、简称或主办人姓名,一般应加“科学技术奖”后缀。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冠以“国家”“中国”“中华”“全国”“亚洲”“全球”“国际”“世界”“四川”“全省”“全川”“巴蜀”“西部”“天府”等类似含义字样。

2.不得使用与国家科学技术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其他已经设立的社会科技奖、国际知名奖励相同或者容易混淆的名称。奖励名称应与国家、我省表彰项目名称相区分。

3.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侵犯他人权益,以组织名称、自然人姓名以及商标、商号等冠名的,应当取得合法授权。

4.以功勋荣誉获得者(“共和国勋章”“七一勋章”“八一勋章”“友谊勋章”等勋章获得者,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单独或者联合授予的荣誉称号获得者)姓名冠名的,还应当按程序报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

(四)申请备案的省社会科技奖,还应当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报材料

凡符合《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的,承办机构可以向科技厅申请备案,并按要求提交备案材料,主要包括:

1.《四川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备案信息表》(见附件2);

2.《四川省社会科技奖年度工作报告》(见附件3,此项适用于已运行的社会科技奖);

3.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各承办机构要据实填写所有数据,不得弄虚作假。

四、报送方式

申请省社会科技奖备案须由省级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审核,确保社会科技奖励布局合理、设立有序,并在《四川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备案信息表》封面加盖公章,于2025年4月30日(星期三)前将纸质材料一式两份报送至科技厅科技人才处,同时以压缩包形式发送电子版至电子邮箱(文件命名格式为“社会科技奖承办机构名称+社会科技奖奖励名称”)。

五、有关要求

面向全省的社会科技奖应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按程序纳入省社会科技奖目录进行管理。未经备案通过的,不得以社会科技奖名义开展工作。科技厅按照“机构申报、归口推荐、评审公示、备案发布”等工作程序开展社会科技奖备案工作,对备案通过的社会科技奖在科技厅官方网站公布。

联 系 人:胡老师  刘老师

电    话:028-86720583  86723271

邮    箱:sckjrc@163.com

收件单位: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科技人才处

地    址:成都市学道街39号

邮    编:610016

附件:1.《四川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试行)》

      2.《四川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备案信息表》

      3.《四川省社会科技奖励年度工作报告》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2025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