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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成都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来源: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作者: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发布时间: 2025-03-21 | 15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加快落实《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若干政策措施(试行)》要求,推动我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创新转化与示范应用,我局研究制定了《成都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因执行上级政策需要紧急出台该文件,故根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及我局委《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缩短公开征求意见期限,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5年3月28日前以书面形式反馈我局(发送电子邮件,须注明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回复格式详见附件2)。提出意见建议的单位应在有关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应在有关材料上签署本人真实姓名。

联系电话:028-61885822

电子邮箱:cdsjxjzbzz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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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成都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2 意见反馈表




附件1

 

 

 

成都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 于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意见》(发改产业 〔2018〕55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关 于进一步完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保险补偿政 策的意见》(工信部联重装〔2024〕89号)、《工业和信息化 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 装备平等参与企业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重装 〔2023〕127号)、《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 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认定管理办法> 的通知》(川经信装备〔2021〕124号)、《成都市经信局等部 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 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成办规〔2025〕1号),  规范成都市首台(套)推广应用目录征集及制定、产品认定等环 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以下简称首台(套)〕产品,是指经过创新,其品种、规格、架构 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但处于市场推广初 期的首台(套)成套设备、整机设备及相关核心部件、控制系统 等产品,不包括研制单位研发的仅限于自用的产品。

第三条  重点产业领域。本办法所称重点产业领域包括航空 航天、轨道交通、能源环保、工业母机、机器人、农机装备、应 急装备等领域,每年的重点支持方向由各市级重点产业链提出、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发布。

第四条  职责分工。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负责牵头制定首台 (套)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开展认定并发布公告等工作,市财政 局等市级部门配合参与。

第二章  目录

第五条  目录定义。《成都市首台(套)推广应用指导目录》 (以下简称《市级目录》)是成都市内企业及相关组织机构研制  且亟需推广应用的产品指导目录。《市级目录》内容包括产品名  称、计量单位、主要技术指标等内容。《市级目录》与国家及四  川省有关目录错位协同,根据成都市产业建圈强链重点支持方向  实行细分领域动态调整。《市级目录》是申请市级首台(套)产  品认定、享受市级首台(套)相关政策的依据,可申请认定为市  级首台(套)产品并申请后续政策支持。

第六条  征集程序。《市级目录》由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牵 头制定,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公开征集一次,研制单位根据当年通知要求申请,且研制单位应优先申报国家及四川省有关

目录。《市级目录》在征集完成后面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三章  认定

第七条  认定定义。首台(套)认定是指市经信局市新经济 委对符合《市级目录》的产品,经组织专家按照“第九条基本条 件”,对产品创新性、技术先进性、质量和性能等条件进行评审 通过后,认定为市级首台(套)产品,发布《成都市首台(套) 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并颁发认定证书。《公告》有 效期为3年,是享受市级首台(套)相关政策的依据。已经认定 为国家及四川省首台(套)产品的,自动认定为当年市级首台(套) 产品,无须重复认定,在首台(套)有效期内享受市级首台(套) 相关政策。

第八条  认定程序。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市财政局原则上 每年四季度组织认定,研制单位按属地原则向区(市)县工业和 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财 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推荐上报。原则上次年一季度公示认定结果。

第九条  基本条件。申请认定的产品及其研制单位应具备以 下基本条件:

(一)产品研制单位为成都市内依法经营的企业及相关组织 机构,近三年信用良好,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突发环境 事件等。

(二)产品须符合《市级目录》。

(三)产品技术先进。市级首台(套)产品在同类产品中应 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先进水平。

(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申请单位通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 活动,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或依法通过受让取得知识 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五)产品性能可靠。产品通过省级(或以上)市场监管部 门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性能参数检测。无相应检验检测机 构的,需提供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六)产品研制、开发完成时间距申请认定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 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研制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政策支持,不得 通过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享受政策支持。对弄虚作假或采 取不正当手段的研制单位,将撤销认定、收回已拨付支持资金, 并按市级专项资金相关管理办法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 定,配合做好《市级目录》制定和《公告》发布等相关工作,落 实好项目监管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二条 参与评审的专家应遵守有关管理办法,坚持客观 公正、利益回避和保密原则。发现与评审项目存在利益关系或其 它可能影响公正性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对评审过程、结果以及产品的技术、商业秘密予以保密。参与评审工作的专家如 违反有关规定,或泄漏认定产品的技术、商业秘密,非法占有认 定申请单位的科技成果、出现故意或重大过失且造成重大损失 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1个月后试行,有效期2 年。

第十四条  经本办法认定的市级首台(套)产品,可按照规 定享受市级首台(套)相关政策。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