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邛崃市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川府规〔2023〕4号)要求,依据《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规程规范(修订版)》“平原海拔≤200米、丘陵海拔≥200米且≤500米、山地海拔≥500米”的地形分区标准,结合邛崃市实际,我局牵头草拟了《关于邛崃市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5年3月18日至2025年4月16日,公示时间30天。
联系人:周晓
监督电话:028-88791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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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邛崃市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附件:关于邛崃市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邛崃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3月18日
附件
邛崃市农业农村局
邛崃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邛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邛崃市农村宅基地范围及
面积标准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川府规〔2023〕4号)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邛崃市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鼓励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等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二、住房用地面积标准为丘陵地区每人不超过40平方米,山区地区每人不超过50平方米,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总面积为每人不超过70平方米。3 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附属用房、庭院均不占耕地的,在宅基地总面积标准内,住房用地面积可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不超过30平方米。
市域内各镇(街道)地域类型:
高埂街道为丘陵地区;
固驿街道、临邛街道、文君街道、羊安街道四个街道中黑石村、军田村、龙庵村、南京村、柏树村、晨阳村、关家村、鹤鸣社区、红旗村、葫芦村、金鹅村、盘陀村、文脉社区、西江村、喻坎村、宝塔社区、凤山村、广岩社区、红岩子村、黄鹤村、金鸡村、南岳村、邱店子村、十方社区、双桥社区、文笔山村、白杨村、凉风村、五员村、榆树社区,可在实际审批中结合国土调查、地形地貌确定农户建房处地域类型为山区地区,其余村(社区)为丘陵地区;
大同镇、火井镇、夹关镇、孔明街道、临济镇、南宝山镇、平乐镇、桑园镇、天台山镇为山区地区。
三、扩建住房、附属用房、庭院所占的土地面积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
四、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宅基地审批管理,加强动态巡查监管,依法查处未批先建、骗取批准、违建超占等违法行为。
五、本通告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x年。期间,如遇国家、省、市另有政策规定或政策调整的,按国家、省、市政策规定执行或按调整后的政策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邛崃市农业农村局 邛崃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邛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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