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邛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邛崃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成都市邛崃市人民政府 | 作者:成都市邛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 2020-06-24 | 3235 次浏览 | 分享到:

邛府发〔2020〕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邛崃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已经2020年6月11日市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邛崃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6日 


  邛崃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表彰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交流合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国内非本市公民(以下统称为市外人士),加快推进邛崃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成都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办负责授予“邛崃市荣誉市民”(以下简称荣誉市民)称号的牵头协调工作,市外事办、市侨台办和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推荐、审核等工作。 


  第二章  授予条件 


  第三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市外人士,本人自愿并经推荐、审核、审批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一)为本市发展高新技术,引荐项目、促成落地,提升产业能级、加快经济发展,开拓国内外市场,推进城市建设和管理,贡献突出的;
  (二)为发展本市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事业,贡献突出的;
  (三)推进本市对外交流、推介城市、开展合作、建立友好城市关系,贡献突出的;
  (四)对本市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贡献突出的;
  (五)其他方面贡献突出的。


  第三章  授予程序 


  第四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推荐。符合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件的,经本人同意,各镇(街道)、社会团体及其他有关组织可根据授予条件,填写《邛崃市荣誉市民推荐表》,提出推荐意见,并提供有关资料和主要事迹材料,推荐对象属外籍人士的,向市外事办推荐;属华侨、港澳台同胞的,向市侨台办推荐;属国内非本市公民的,向相关职能部门推荐。
  (二)审核。市外事办、市侨台办和有关部门收到推荐意见后,应当分别征询相关单位的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会审,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三)审议决定。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四)授予证书和奖章。市政府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向被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市外人士颁发由市长签署的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并通过传媒对其事迹进行宣传报道。颁发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可以视情举行颁发仪式,仪式由推荐单位承办,荣誉市民证书由市政府办统一制作。
   被推荐人(自荐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取消其荣誉市民评选资格:
  (一)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的;
  (三)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其他与荣誉市民称号不相称的情形。 


  第四章  荣誉市民礼遇 


  第五条  对获得荣誉市民称号的市外人士给予适当礼遇。
  (一)应邀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旁听市政府工作报告。
  (二)本市重大庆典活动,举办单位可以邀请荣誉市民参加。
  (三)可根据自身生活、工作、学习实际需要,依法依规为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申请享受本地居民义务教育(依居住证地址)、基本医疗保险、社保、住房同等待遇。
  (四)推荐单位应当与荣誉市民保持经常联系,定期向其赠送有关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宣传资料,做好跟踪服务。 


  第五章  荣誉市民的撤销 


  第六条   荣誉市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初审单位提出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撤销荣誉市民称号:
  (一)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作为主要责任人或者直接责任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劳动纠纷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的。
  (五)受过刑事处罚的。
  (六)其他不得授予的情形。
  撤销“邛崃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应当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并由原推荐单位通知其本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条  授予荣誉市民所涉经费应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政府办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邛崃市荣誉市民推荐表 



附件下载:邛府发〔2020〕3号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