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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者: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 2024-08-14 | 998 次浏览 | 分享到: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成都市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成都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8月14日

政策链接:《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解读:《成都市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成都市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成都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8月14日



成都市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

进一步强化我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保障新形势下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农业农村部《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2022年第3号令)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38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原则和“各司其职、无缝对接、规范运行、全程监督”的思路,淘汰养殖场化尸窖等技术水平落后、环境污染风险和生物安全风险较大的处理方法,推进全市病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建成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集中无害化处理体系,实现病死畜禽处理及时、过程清洁环保、产物合理利用,保障生产安全和畜禽(水产)产品安全。

二、主要内容

(一)覆盖范围

全市实行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制度,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符合条件的无害化处理企业依法签订无害化处理协议,确保全市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全域覆盖。鼓励将犬、猫等其它病死动物实施集中无害化处理

(二)运行机制

依托成都智慧动监信息平台,健全畜禽养殖业主、保险公司、无害化处理企业与农业农村部门四方联动的无害化处理长效运行和监管机制,实现集中病死畜禽收集、运输、处理和产品流向全程可控、信息可追溯。

畜禽养殖业主:负责及时报告畜禽死亡情况,妥善存放畜禽尸体及不可食用产品,已投保的向保险公司和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未投保的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保险公司:负责对投保病死畜禽进行勘验、理赔并向畜禽养殖业主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通报勘验、理赔情况。实施集中无害化处理的不予理赔

无害化处理企业:负责对收集的病死畜禽按规定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建立规范的病死畜禽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和处理产物去向等台账档案,并向企业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运营情况。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实施监督管理,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对本辖区内病死畜禽的收集、转运和处理过程进行监督,鼓励无害化处理企业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派专人对无害化处理企业进行驻厂监督

(三)补助政策

1.补助范围

养殖环节病死猪、牛、羊、小家禽、兔、鱼、蛙等食用动物;屠宰环节病害畜禽及不可食用产品;无害化处理企业新购置的病死畜禽运输车辆。

2.补助对象

畜禽(水产)养殖业主、生猪定点屠宰厂和无害化处理企业。

3.补助标准

3.1养殖环节

生猪:20公斤(含)以上的87元/头;5(含)-20公斤的20元/头;5公斤以下的5元/头。

牛:犊牛200元/头,育成牛400元/头,产奶牛600元/头。

羊:5公斤以下的20元/只;5-15公斤的50元/只;15公斤以上的100元/只。

小家禽、兔、鱼、蛙等以及生猪、牛羊胎衣等其它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畜禽产品:2元/公斤。

3.2屠宰环节

生猪定点屠宰厂入场后死亡的生猪,每头损失补助800元、处理费用补助87元;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的不可食用产品,按90公斤折合1头,每头损失补助800元、处理费用补助87元。

其它畜禽屠宰厂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的不可食用产品:2元/公斤。

3.3运输车辆经市级相关部门批准并验收合格的无害化处理企业新购置的病死畜禽运输车辆,每台补助5万元。

4.资金来源及补助方式

4.1养殖环节20公斤(含)以上的生猪无害化处理补助(不包括因染疫强制扑杀的),按照中央、省市相关政策执行;20公斤以下的(不包括因染疫强制扑杀的),由市、县财政各承担50%。其它病死畜禽(水产)由市、县财政各承担50%。

20公斤(含)以上生猪的无害化处理补助,按70元/头拨付给无害化处理企业,17元/头拨付给养殖业主;5公斤以下的,按3元/头拨付给无害化处理企业,2元/头拨付给养殖业主。

养殖环节其它无害化处理补助按8∶2的比例分别拨付给无害化处理企业和畜禽(水产)养殖业主。

4.2屠宰环节生猪定点屠宰厂的病害猪及不可食用产品的损失补助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由县级财政承担。损失补助全额拨付给生猪定点屠宰厂,处理费用补助全额拨付给无害化处理企业。其它畜禽屠宰环节的无害化处理补助全额拨付给无害化处理企业。

4.3运输车辆病死畜禽运输车辆补助由市级财政承担。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四川天府新区管委会、成都高新区管委会、成都东部新区管委会和区(市)县政府对辖区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要严格落实责任,细化相关部门和镇(街)监管职责,确保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要强化专业监管队伍建设,落实岗位职责。要强化经费保障,及时解决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运行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明确工作职责

畜禽生产经营者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主体责任无害化处理企业应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执行操作。保险公司应凭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收集单进行理赔。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畜禽养殖、调运、屠宰环节的监管。属地政府要按照《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划分的责任区组织对弃置在辖区内江河、湖泊、水库、街道等公共场所的无主病死畜禽进行收集处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公安、海关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相关环节的监管

(三)加强执法监管

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贩卖、运输、屠宰、加工、随意弃置病死畜禽等违法犯罪行为;对提供虚假资料、虚报病死畜禽数量等骗取补助经费的,追回其套取的补助资金,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构成犯罪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各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建立对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共同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

(四)强化社会群众监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动物防疫、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培训,引导督促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及动物产品加工、经营等从业人员守法经营。健全监督举报奖励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群众和新闻媒体对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