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温商务发〔2020〕17
签发时间: 2020年3月1日
来源: 温江区商务局
发布时间: 2020-04-03
《成都市温江区特色餐饮扶持办法》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温江区特色餐饮扶持办法》(温府发〔2019〕40号),做响“吃在成都·味在温江”,结合温江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扶持对象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温江区特色餐饮扶持办法>的通知》(温府发〔2019〕40号)所称“特色餐饮企业”是指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温江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且正常营业一年以上的非快餐类餐饮法人企业(不含个体户),并至少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一)获得国际认证或授权的餐饮品牌名店;
(二)中华老字号、近三年内获得经中国烹饪协会认定的中国餐饮百强企业或中国饭店协会认定的中国餐饮名店百强;
(三)经省、市政府主管部门委托行业组织认定的餐饮类授牌店、荣誉店;
(四)经区(市)县相关部门、协会认定的特色门店,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商号(店名),且正式经营满3年以上(引进的区外项目需在原经营地正式经营满3年);
2、有固定的加工经营场所,最近一年的年营业额150万元以上;
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4级以上;
4、近2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重大事故;
5、主题鲜明、突出,在菜品、环境和服务等方面有较全面的体现,具有一定知名度,得到社会认可。
对第(四)项企业,以下简称其他特色项目。
三、政策鼓励区域
三医创新中心区域、金马镇新春路、科源路区域、北林绿道沿线区域、江安河沿岸南城段区域、光华商圈、国色天乡商圈(国色天乡商业街、国色天乡庆典城、冰雪世界商业街、动物王国商业街)、大学城商圈、川农牛双创特色商业街、新开业的商业综合体(面积不低于20000㎡)。
政策鼓励区域由区商务局具体认定。
四、支持项目
(一)品牌奖励
1、支持对象
支持对象是指符合《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温江区特色餐饮扶持办法>的通知》(温府发〔2019〕40号)文件要求,经温江区商务局认定的餐饮企业。
2、支持条件
(1)政策有效期内,新入驻的中华老字号、获得国际认证或授权的餐饮品牌名店、近三年内获得经中国烹饪协会认定的中国餐饮百强企业和中国饭店协会认定的中国餐饮名店百强企业;
(2)政策有效期内,新入驻的经省、市政府主管部门委托行业组织认定的餐饮类授牌店、荣誉店;
(3)政策有效期内,新入驻的其他特色项目(同时满足扶持办法第二条第四项全部条件的)。
企业申报本条需先经过区级餐饮企业主管部门认定。
3、支持标准
符合支持条件(1)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符合支持条件(2)的按省、市分别给予12万元、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符合支持条件(3)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申报材料
(1)《温江区产业发展扶持政策专项资金申请表》(在线填报)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温江区特色餐饮扶持办法备案表》区商务局批复材料
(5)特色餐饮入驻证明。(包括租房或购房合同、纳税申报表、特色餐饮品牌授权或直营证明)
5、政策咨询
咨询单位:成都市温江区商务局社区服务科
咨询电话:82766310
(二)房租补贴
1、支持对象
支持对象是指符合《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温江区特色餐饮扶持办法>的通知》(温府发〔2019〕40号)文件要求,经温江区商务局认定的餐饮企业。
2、支持条件
政策有效期内,新入驻且租赁面积150平方米(含)以上的特色餐饮企业;
3、支持标准
按照实际租金给予最高不超过50元/月/平方米的补贴(入驻政策鼓励区域的上浮20%),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含)。连续补贴不超过2年。
4、申报材料
(1)《温江区产业发展扶持政策专项资金申请表》(在线填报)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温江区特色餐饮扶持办法备案表》区商务局批复材料
(5)特色餐饮入驻证明。(包括租房合同、发票、纳税申报表、特色餐饮品牌授权或直营证明)
5、政策咨询
咨询单位:成都市温江区商务局社区服务科
咨询电话:82766310
6、其他说明
餐饮企业需正式营业满12个月后方可申报。
(三)装修补贴
1、支持对象
支持对象是指符合《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温江区特色餐饮扶持办法>的通知》(温府发〔2019〕40号)文件要求,经温江区商务局认定的餐饮企业。
2、支持条件
政策有效期内,新入驻经营面积1000平方米(含)以上并完成装修的特色餐饮企业。
3、支持标准
给予500元/平方米(入驻政策鼓励区域的上浮20%)的一次性装修补贴,最高补贴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含)。
4、申报材料
(1)《温江区产业发展扶持政策专项资金申请表》(在线填报)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温江区特色餐饮扶持办法备案表》区商务局批复材料
(5)特色餐饮入驻证明。(包括租房或购房合同、发票、纳税申报表、特色餐饮品牌授权或直营证明)
(6)装修专项审计报告(需从成都财政会计网《成都市政府性审计、会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名单》中选取具备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5、政策咨询
咨询单位:成都市温江区商务局社区服务科
咨询电话:82766310
6、其他说明
餐饮企业需正式营业满12个月后方可申报。
(四)鼓励上规模
1、支持对象
支持对象是指符合《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温江区特色餐饮扶持办法>的通知》(温府发〔2019〕40号)文件要求,经温江区商务局认定的餐饮企业。
2、支持条件
政策有效期内,新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特色餐饮企业。
3、支持标准
一次性奖励20万元。
4、申报材料
(1)《温江区产业发展扶持政策专项资金申请表》(在线填报)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温江区特色餐饮扶持办法备案表》区商务局批复材料
(5)入库证明材料
5、政策咨询
咨询单位:成都市温江区商务局社区服务科
咨询电话:82766310
6、其他说明
入库证明材料需经区商务局认定。
(五)鼓励做大做强
1、支持对象
支持对象是指符合《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温江区特色餐饮扶持办法>的通知》(温府发〔2019〕40号)文件要求,经温江区商务局认定后的餐饮企业。
2、支持条件
(1)已入驻温江的特色餐饮企业,在政策鼓励区域内开设新店。
(2)已入驻温江的特色餐饮企业,年度地方经济实际贡献达到50万元以上。
3、支持标准
符合支持条件(1)可参照《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温江区特色餐饮扶持办法>的通知》(温府发〔2019〕40号)第五条、第六条,享受装修补贴、上规入库奖励。
符合支持条件(2)按其较上一年度地方经济实际贡献增量部分的50%连续三年给予奖励。
4、申报材料
(1)《温江区产业发展扶持政策专项资金申请表》(在线填报)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温江区特色餐饮扶持办法备案表》区商务局批复材料
(5)纳税证明材料
5、政策咨询
咨询单位:成都市温江区商务局社区服务科
咨询电话:82766310
6、其他说明
(六)鼓励交流合作
1、支持对象
支持对象是指符合《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温江区特色餐饮扶持办法>的通知》(温府发〔2019〕40号)文件要求,经温江区商务局认定的餐饮企业。
2、支持条件
对特色餐饮企业代表温江区参加省、市商务部门委托社会组织开展的烹饪比赛获得冠军、亚军。
3、支持标准
获得烹饪比赛省、市冠军分别给予企业8000元、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获得烹饪比赛省、市亚军的分别给予企业5000元、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4、申报材料
(1)《温江区产业发展扶持政策专项资金申请表》(在线填报)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温江区特色餐饮扶持办法备案表》区商务局批复材料
(5)参加省、市商务部门委托社会组织开展的烹饪比赛获得冠军、亚军证书和相关材料。
5、政策咨询
咨询单位:成都市温江区商务局社区服务科
咨询电话:82766310
6、其他说明
(1)单个企业每年参赛奖励不超过2万元。
(2)以上奖励由企业将奖励资金的30%发放给高级管理人员。
五、申请审核与监督管理
(一)申报审核流程
1、备案:拟享受《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温江区特色餐饮扶持办法>的通知》(温府发〔2019〕40号)第四、五、六条扶持政策的特色餐饮企业,需在开店前到区商务局进行初审备案,区商务局根据全区餐饮业态发展需求进行综合评估,确认是否纳入新入驻扶持范围。
备案材料:
(1)温江区特色餐饮扶持办法备案表
(2)诚信申报承诺书
(3)餐饮企业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特色餐饮企业认定佐证材料(国家、省、市主管部门委托的行业组织认定的相关文件及授牌或扶持办法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2、企业在温江区智慧企业服务平台提交资料后,由企业服务中心进行资料初审,初审通过后推送至主审部门进行项目审查,主审部门通过项目后由园区进行兑现及公示。
(二)限制和除外情形
企业存在以下情况不予扶持:
1、特色餐饮企业在申报扶持时应按照要求如实提供资料,经查证存在弄虚作假的,三年内不得申请享受温江区相关扶持政策。
2、经认定的特色餐饮企业发生较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不良信用记录、消防安全事故、消费投诉,或其他严重负面舆情或违法事件等,经过核实属实的取消享受扶持的资格。
申报主体同一张发票只能申请一项政策支持,若发票已申报过温江区其他产业扶持政策奖励或补贴的,不得重复用于本政策申报,重复发票将在审计时予以审减;
3、本政策所涉及资金扶持条款不受该企业上一年度在温江区实际经济贡献限制(地方经济贡献奖励除外)。
(三)申报和办理时限及方式
符合本实施细则条件的企业,在区商务局完成备案后,可在申报期内随时通过“温江区智慧企业服务平台”进行网上在线申报。无法进行网上在线申报的,可在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二楼惠企窗口咨询,提供辅导服务,或受理书面申报材料。具体申报时间以申报通知为准。
六、其他
(一)本实施细则所述“申报材料”“备案材料”为申报单位申报支持政策时所需要提供的基本材料,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要求申报单位提供进一步佐证材料时,申报单位有义务配合提供。
(二)本实施细则由成都温江区商务局会同成都市温江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本实施细则从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与《成都市温江区特色餐饮扶持办法》(温府发〔2019〕40号)一致,解释权归区商务局。
附件1
诚信申报承诺书
(备案使用)
我单位已认真阅读了《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温江区特色餐饮扶持办法>的通知》(温府发〔2019〕40号)和《<成都市温江区特色餐饮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的全部内容,清楚并理解项目申报的条件、材料、时间和程序等相关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我单位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承诺在本次提交申报
资料前24个月内未发生过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特大责任事故,本次提交申报资料前12个月内未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二、我单位承诺本次申报的项目真实,资料完整、合法、有效。
三、我单位自愿接受主管部门、社会等对本单位的监督,获得专项资金支持后,实行专款专用,如有任何违反上述承诺的,我单位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四、我单位不存在《<成都市温江区特色餐饮扶持办法>实施细则》文件规定的相关限制和除外情形。
五、我单位所申请政策款,已分别于 (日期)享受该项政策扶持资金万元。(涉及资金申报需填写)
单位法人代表(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温江区特色餐饮扶持办法备案表
基本情况 | |||
企业名称(需盖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注册地址 | 注册时间 | ||
注册资本 | 行业类别 | ||
经营地址 | 经营面积 | 平方米 | |
法人代表姓名 | 联系电话 | ||
单位负责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特色餐饮认定佐证情况 | |||
申报项目情况 | |||
申报补贴类别 | |||
申报政策条款内容 | |
拟申请扶持资金 金额(万元) | |
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 |
审核审定情况 | |
附件3
温江区产业发展扶持政策专项资金申请表
(企业在线填报)
基本情况 | ||||||
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注册地址 | 注册时间 | |||||
经营(办公)地址 | 经营(办公)面积 | 平方米 |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 万元 | |||||
行业类别 | ||||||
单位员工总数 | 本科以上学历 人;大专学历 人;其他 人 | |||||
法人代表姓名 | 联系电话(手机或座机) | |||||
单位联系人姓名 | 联系电话(手机或座机) | |||||
主要经济指标 | ||||||
2017年 | 2018年 | 2019年 | ||||
销售收入(万元) | ||||||
总产值(万元) | ||||||
营业收入(万元) | ||||||
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 ||||||
净利润(万元) | ||||||
出口总额(万美元) | ||||||
纳税额(万元) | ||||||
申报项目情况 | ||||||
企业主营业务介绍 | ||||||
项目建设(计划)主要内容(含投资、主要产品及其产能等) | ||||||
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情况 | 批复机关 | 批文文号 | ||||
经认证的资格、资质、 | ||||||
申报政策条款内容 | |||
申报资料清单 | |||
申请扶持资金计算 依据(标准) | 申请扶持资金金额 (万元) | ||
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 |||
审核审定情况 | |||
区企业服务中心评审意见: | |||
园区管委会评审意见: | |||
协同审核部门评审意见: | |||
园区管委会党工委会议会审意见: | |||
园区管委会办公室拨款意见: |
附件4
诚信申报承诺书
(在线申报使用)
我单位已认真阅读了“请填写政策名称+项目名称”项目申报通知的全部内容,清楚并理解该项目申报的条件、材料、时间、和程序等相关要求,现我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一、我单位承诺本次申报的项目真实,不存在伪造、编造、抄袭等虚假情形。
二、我单位承诺本次申报的项目资料真实、合法、完整、有效。
三、我单位承诺自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前12个月期间,未发生被三个(含)以上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处罚,或同一违法行为受到区级同一行政执法部门两次(含)以上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我单位自愿接受主管部门、社会等对本单位的监督,获得专项资金支持后,实行专款专用,如有任何违反上述承诺的,本单位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政策解读单位:温江区商务局,政策解读人:唐明坤,联系电话:82766310
咨询热线:138-8052-2077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9:00
周六至周日 9:0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