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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来源:邛崃市税务局 | 作者:邛崃市税务局 | 发布时间: 2023-05-01 | 476 次浏览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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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申报时限
2023-05-01 至 2024-12-31
责任单位
邛崃市税务局
责任处(科)室
申报对象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参保单位
支持标准

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自2023年5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 号) 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申报条件

1.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不区分行业,也不区分企业类型,所有失业保险参保单位均可享受。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 号) 有关规定,确定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地区范围。

联系方式

028-88776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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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1. 2023年延续优化创新实施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