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时限 | 2023-05-01 至 2024-12-31 | 责任单位 | 邛崃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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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处(科)室 | 无 | ||
申报对象 |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参保单位 | ||
支持标准 | 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自2023年5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 号) 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 ||
申报条件 | 1.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不区分行业,也不区分企业类型,所有失业保险参保单位均可享受。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 号) 有关规定,确定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地区范围。 | ||
联系方式 | 028-887760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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