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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分档减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来源:邛崃市税务局 | 作者:邛崃市税务局 | 发布时间: 2023-01-01 | 365 次浏览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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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申报时限
2023-01-01 至 2027-12-31
责任单位
邛崃市税务局
责任处(科)室
申报对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 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或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 1%以下的
支持标准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 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 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申报条件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 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或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 1%以下。

联系方式

028-88776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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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1. 2023年延续优化创新实施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