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时限 | 2023-01-01 至 2027-12-31 | 责任单位 | 邛崃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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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处(科)室 | 无 | ||
申报对象 |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 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或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 1%以下的 | ||
支持标准 |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 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 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
申报条件 |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 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或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 1%以下。 | ||
联系方式 | 028-88776062 |
咨询热线:138-8052-2077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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