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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武侯区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系列政策影视产业专项政策(试行)
来源: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 | 作者: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 2016-09-02 | 3675 次浏览 | 分享到:
有效期至:2018年9月2日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影视产业快速、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推进文化强区建设,根据武侯区文化产业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布局,结合我区影视产业发展现状,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支持对象主要是:在我区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纳入我区文化产业统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影视产业企业、影视产业园区(基地)、重大影视产业项目以及我区影视产业发展需要的人才。

第三条 鼓励影视产业企业在我区落户。

(一)对在我区新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影视产业企业, 年度贡献在 50 万元(含)以上的,经区文化主管部门认定,自企业纳税之日起,前两年按其对我区实际贡献所得的100%给予扶持,后三年分别按80%、60%、40%给予扶持。

(二)新进入我区的国际行业排名前 10 强和国内排名前5强投资控股且具备结算功能的影视产业企业,经区投资促进主管部门认定,给予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进入武侯的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上市公司投资控股且具备结算功能的影视产业企业,经区投资促进主管部门认定,给予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对新注册落户我区的内资影视产业市级重大项目和特别重大项目,经区投资促进主管部门认定,按照其自注册之日起1年内实际到位注册资金(实际到位注册资金不得低于 25%)的1‰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对同一项目的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四)对新注册落户我区的外资影视产业市级重大项目和特别重大项目(含中外合资企业及中外合作企业投资项目),经区投资促进主管部门认定,按照其自注册之日起1年内实际到位注册资金(实际到位注册资金不得低于 25%)外资部分的2‰(按照即时汇率折算为人民币)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对我区新增资外资影视产业市级重大项目和特别重大项目(含中外合资企业及中外合作企业增资项目),经区投资促进主管部门认定,按照其自增资之日起1年内实际到位增资注册资金(实际到位增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 25%)外资部分的2‰(按照即时汇率折算为人民币)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对同一项目的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第四条 支持影视产业企业快速发展。

(一)享受完我区新办企业的扶持政策后,经区政府确定的重点优势企业,且年度贡献较上年增长 15%以上,按其对我区实际贡献增长部分所得的 50%给予扶持。

(二)影视产业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且总额在全区前三名的,经区文化和财政主管部门认定,分别给予10万、8万、6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含)以上或从业人员50人(含)以上的影视产业企业通过我区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贷款(且担保费率在2.5%以内)的,经区文化和金融主管部门认定,对该企业按担保额1.5%的标准给予补贴。

(四)对我区影视产业总部企业用于影视产业项目的贷款,经区文化和金融主管部门认定,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单个项目贴息期限不超过三年。对同一项目的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第五条 支持影视作品在我区立项及拍摄制作。

(一)影视作品立项扶持。根据备案立项时确定的投资额, 3000万元至6000万元(含6000万元)、6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1亿元以上的,经区文化主管部门认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6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二)对在我区取景拍摄,反映武侯特色、宣传武侯文化、提升武侯形象,有助于提升武侯知名度及带动旅游的影视作品,电影作品中武侯外景取景播映时间每部不少于3分钟,电视连续剧作品中武侯外景取景播映时间每部不少于总片长的3%,电影、电视作品在武侯室内取景拍摄每部不少于室内取景的50%的,经区文化主管部门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对使用我区内经认定的摄影棚、影视数码后期制作等服务平台的影视剧组,经区文化主管部门认定,以合同价内实际结算金额的20%给予补贴,每个剧组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六条 奖励影视精品。

(一)电影票房贡献扶持奖励。对我区影视企业投资的电影实现国内票房1亿元至2亿元(含2亿元)、2亿元至5亿元(含5亿元)、5亿元至10亿元(含10亿元)、10亿以上的,经区文化主管部门认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影视产品获奖奖励。对获得国际A类电影节主要奖项、国内权威影视节主要奖项、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 以及飞天奖、金鹰奖等国家级大奖的原创影视产品,经区文化主管部门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原创影视产品播映奖励。我区原创影视产品在中央台主要频道、省级卫星频道黄金时段首轮播出的,经区文化主管部门认定,给予电视剧每集1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电影每部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我区原创网络电视剧(每集25分钟(含)以上)在主流视频播放平台首轮播出且点击率达1亿次(含)以上的,经区文化主管部门认定,给予每集0.5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我区原创网络大电影(每部60分钟(含)以上)在主流视频播放平台首轮播出且点击率达5000万次(含)以上的,经区文化主管部门认定,给予每部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产品在多个电视台播出或获得多个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第七条 鼓励开展影视交流活动。

(一)对于引进、培育省级、国家级、世界级影视品牌文化、影视会展活动,且活动直接投资100万元(含)以上的影视产业企业,经区文化主管部门认定,给予不高于总投资10%的一次性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影视产业企业参加国家级、世界级知名影视展会的,经区文化主管部门认定,对展位费用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对影视企业作品出口进行奖励。经商务部门认定出口创汇的影视产业企业,按外贸贡献予以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鼓励影视艺术人才引进。

(一)对引进我区从事影视文化工作,在国内外知名艺术团体、艺术院校、文化机构、文化企业担任总监、首席、主演、教授等重要职务;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社会影响,有业界公认的代表性作品或成果,有助于我区较快形成相关产业培育和集聚的优秀文化艺术人才(团队),经区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给予个人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给予团队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入驻我区的影视创意产业领军人才和创业团队,经区文化主管部门认定,给予其100平方米工作室租金补贴,每月每平方米租金补贴不超过15元,实际支付租金低于每月每平方米15元的,按实际支付租金补贴,补贴时限3年。

(三)经区文化主管部门认定的影视产业人才,给予每人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15元、总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补贴;给予创业资助、创业服务、社保补贴等政策支持,并按照区人才开发相关政策提供高管奖励、研发资助、医疗和子女入学等方面保障。

(四)影视企业在我区集中汇缴的个人所得税达到 100 万元(含)以上的,经区财政主管部门认定,对企业不超过 5 名高管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对我区实际贡献所得的 100%给予一次性奖励。企业集中汇缴的个人所得税超过 100 万元后,每增长 100 万元,增加不超过 5 名企业高管人员的一次性奖励。

(五)对未在我区注册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影视人才工作室一次性汇缴个人所得税 50-500 万元的(含 500万元),经区财政主管部门认定,按其对我区实际贡献所得的 40%给予一次性奖励,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按其对我区实际贡献所得的 50%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支持影视文化创业载体、产业园区、孵化平台建设。

(一)对在我区新注册的影视产业创业载体,载体内孵化企业年度贡献总计达到50万元(含)以上,经区文化和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对载体运营机构前两年按其对我区实际贡献所得的100%给予扶持,第三年按80%给予扶持。

(二)对被评为国家、省、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单位,经区文化主管部门认定,分别给予园区运营机构 100万元、80 万元、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被评为国家、省、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单位,分别给予 40 万元、20 万、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园区(基地)升格的,按照各级奖励数额给予差额部分奖励。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园区(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和招商选商。

(三)对新引进的知名创新型孵化器运营机构来我区建设创新创业载体,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给予运营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 200万元的经费补贴。鼓励本土孵化器运营机构在国内外创新创业活跃地区建设创新创业载体,根据吸引各类人才在我区注册企业并进行异地孵化的绩效,经区科技主管部门核定,给予运营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的经费补贴。

第十条 支持影院建设和设备更新改造。

(一)对在我区投资新(改)建符合标准的2K以上,影厅数在6个(含)以上,座位数在600座(含)以上,硬件设施符合国家标准,年票房收入在800万元(含)以上的数字影院,经区文化主管部门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经费补贴。

(二)对在我区投资新(改)建,采用VR、AR等新兴技术,年票房收入在400万元(含)以上的新型影院,经区文化主管部门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经费补贴。

(三)对我区影院新建设的数字节目卫星租赁、传输平台,经区文化主管部门认定,给予每家影院2万元的一次性经费补贴。

(四)对我区影院按照有关规定新安装市场监管设备,经区文化主管部门认定,给予每家影院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一次性经费补贴。

第十一条 对引进国际国内影视产业领军企业总部、重大影视产业项目以及顶尖影视艺术人才等,上述政策不能覆盖的,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另行研究。

第十二条 对相关单位或个人在资金申请中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全部追缴已拨付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享受本政策财政扶持、补贴和奖励的企业,必须在我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企业存续期不得低于 10 年或投资协议约定年限,在此期间迁出我区的,原享受的扶持补贴奖励资金须全部退回。

第十四条 同一影视产业企业、项目、个人同一年度申请了我区其他相关政策扶持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十五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区文产办负责解释,有效期两年。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与上级部门出台的新规定不符,按照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