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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侯区促进创新创业若干政策(试行)
来源: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 | 作者: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 2016-08-24 | 2576 次浏览 | 分享到:
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第一章 支持人才聚集

第一条 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对“中科院或工程院院士”和已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四川省“千人计划”、中科院“百人计划”、“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的高校院所高层次人才以及入选“成都人才计划”创新类的高层次人才,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到武侯区新领办企业的,经市科技主管部门核定,对获得市级及以上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项目的,给予最高100万元经费补助。

第二条 鼓励高校院所人才创新创业。对高校院所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级职称以上的科技人才,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到武侯区新领办企业的,经市科技主管部门核定,对获得市级高校院所创新创业人才项目的,给予最高20万元经费补助。

第三条 鼓励知名企业高管创新创业。对在知名企业担任中高层管理职位的人员,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到武侯区新领办企业的,项目符合武侯区产业发展规划,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企业注册资金或净资产不低于200万元,并连续营运2年以上的,经核定,给予最高20万元项目经费补助。

第四条 鼓励青年大学生创新创业。对在校或毕业5年内的优秀青年大学生带技术、带项目到武侯区创新创业,经核定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5万元经费补助。

第二章 支持载体建设

第五条 引导和支持区内高校院所、领军企业、国内外知名孵化机构等多元主体,利用闲置厂房、楼宇和存量土地等改(扩)建为创新创业载体,对其为提升孵化能力实施场地改造及公共技术设备设施购置等的费用,经市科技主管部门核定并获得市级相关补助的,给予20%最高100万元经费补助。对接受并完成区政府创新创业重大项目任务的,最高限可放大至250万元。

第六条 对获得上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各类创新创业载体,经市科技主管部门核定并获得市级相关补助的,一次性给予载体运营机构最高100万元经费补助。

第七条 对已建创新创业载体,根据其发展规模、服务水平以及服务企业的数量,经市科技主管部门核定并获得市级相关补助的,给予运营机构每年最高50万元经费补助。

第八条 支持文化创意产业集中集群发展。对被评为国家、省、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单位,分别给予园区运营机构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被评为国家、省、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单位,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园区(基地)升格的,按照各级奖励数额给予差额部分奖励。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园区(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和招商选商。

第九条 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加快引进和培育成长性强的项目入驻。对新注册成立的创新创业载体,载体内孵化企业年度贡献总计达到50万元以后,经核定,前两年按其对武侯区实际贡献所得给予100%扶持,第三年给予80%扶持。

第十条 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引进来走出去。对新引进的知名创新型孵化器运营机构来武侯区建设创新创业载体,经市科技主管部门核定并获得市级相关补助的,给予运营机构每年最高200万元的经费补助。鼓励本土孵化器运营机构在美国硅谷及国内北京、深圳等创新创业活跃地区建设创新创业载体,根据吸引各类人才在武侯区注册企业并进行异地孵化的绩效,经科技主管部门核定,给予运营机构每年最高100万元经费补助。

第十一条 鼓励各类创新创业载体使用武侯区“磨子桥创新创业街区”品牌。对使用统一标识、统一标准、统一服务、统一推广机制要求的载体运营机构,在投融资对接、创业活动、导师培训等方面优先给予支持。

第三章 支持企业创新

第十二条 支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对获得国家、省、市级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市级院士(专家)创新工作站和市级产学研联合实验室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 便利政务服务,降低创新创业门槛。简化企业注册登记手续,可“一址多照”、“一照多址”注册企业。采取业务代办、网上申报等措施为创新创业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

第十四条 每年对新注册2年内并入驻创新创业载体的企业经营情况进行综合评比,评选出10家优秀企业并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五条 帮助创新创业企业开拓市场。优先支持创新创业企业的项目和产品,按相关规定在区内开展产品的测试、试验和市场推广等活动。

第四章 支持金融服务

第十六条 对获得“武侯成长贷”的企业,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予贷款利息10%、每户每年总额最高10万元的经费补助。对获得市科技主管部门“创业贷”贷款的企业及团队,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予贷款利息50%的经费补助。

第十七条 支持文化创意企业贷款担保。对规模以上(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或从业人员50人以上)文化创意产业企业通过武侯区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贷款,经区文产办和区金融主管部门认定,对该企业按担保额的1.5%给予补贴。

第十八条 鼓励企业获得天使基金投资。对获得市级天使基金投资的企业,经市科技主管部门核定,按企业所获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第十九条 鼓励各类创业投资基金到武侯区注册并投资区内企业,对投资武侯区2家以上企业的基金投资机构,按投资机构当年投资额的1%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第二十条 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成功上市(挂牌)融资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在不同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的同一企业,按差额给予补贴。

第五章 支持创业活动

第二十一条 对承办国际性、全国性、全省重大创新创业活动的服务机构,活动方案报经区政府审批同意,根据活动的影响力、规模、效果及实际支出等情况,给予最高100万元的经费补助。

第二十二条 鼓励企业代表武侯区参加各类由政府主办的全国性创新创业展会活动,活动方案报经区政府审批同意,按单户企业参会综合费用的50%给予最高10万元经费补助。

第二十三条 鼓励创新创业载体、企业和团队代表武侯区参加市级及以上政府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得前三名的参赛企业和团队,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享受本政策财政扶持和补助的企业,在武侯区登记注册存续期不得低于10年或投资协议约定年限,在此期间迁出武侯区的,原享受的扶持补贴资金须全部退回。

第二十五条 适合本政策支持的企业或机构,同时又适合区政府其他支持政策的,可按最优政策执行,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六条 本政策由成都市武侯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成都市武侯区相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