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经成都市或区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新经济种子企业、新经济“双百”企业、新经济示范企业相关文件或资料;
④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4)政策咨询:区新科局新经济发展科,联系方式:028-85753569。
十、其他事项
(一)本实施细则所述补助(奖励)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税收解缴和统计关系在双流区实际管辖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机构(区属国有企业和区属国资控股企业除外)。申报单位近三年信用良好、无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或环境污染责任事故、无较大及以上违法记录,未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有效期内。
(二)鼓励企业申报成都市产业建圈强链相关政策,按规定给予配套补助。
(三)企业同一年度所获本政策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对双流区地方综合贡献,第1、4、5、6、8条除外。
(四)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同一事项符合区内多个优惠政策、本实施细则多个条款支持条件的,由企业自主申报,不重复享受。正在享受我区“一事一议”投资扶持的企业,同类扶持事项,以协议约定为准,不重复享受。
(五)本实施细则按年度组织申报。从2022年1月1日起,企业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按本政策执行。
(六)本实施细则由区新科局会同区国资金融局等相关责任单位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 月 日生效,有效期与《成都市双流区新经济和科技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双流区聚焦产业建圈强链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十条政策〉的通知》
(双新科〔2023〕90号)一致。有效期内,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本实施细则相关涉及内容从其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