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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委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级消费品 标准化试点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政策来源:国家标准委 | 发布机构:国家标准委 | 发布时间:2023-11-13 | 543 次浏览: | 分享到:

北京市、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扩大内需战略规划纲要(2022-2035年)》,准确把握消费品标准化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更好发挥消费品标准化对产业升级的推动作用,以高标准引领高质量发展,国家标准委于2021年下达了第二批共76个国家级消费品标准化试点项目。现对第二批试点项目进行验收,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国家标准委统一组织试点项目验收工作,具体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区试点项目预验收工作,全面梳理第二批消费品标准化试点项目建设情况,充分发挥各试点项目承担单位主动性,挖掘各试点项目在创新消费品标准供给、探索标准实施新模式、培育服务新业态、帮扶企业新举措、推进国际新突破、推动质量新提升等方面的工作成效,提炼消费品标准化助推质量提升的典型模式和路径,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发挥以标准助推消费品质量提升的示范带动作用。

二、验收要点

验收专家组对照各试点项目任务书,重点围绕组织保障、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试点建设成效、消费品标准化助推质量提升的典型案例四个方面进行验收,具体验收要点见《第二批国家级消费品标准化试点项目验收评分表》(附件1)。

验收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其中,最终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90~75分(含75分)为良好,75~60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三、进度安排

(一)启动验收工作(2023年11月)。

国家标准委下达试点项目验收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通知本地区试点项目承担单位,准备试点项目验收。

(二)试点项目承担单位自评(2023年11月)。

各试点项目承担单位对照试点项目任务书进行自查自评,于11月30日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第二批国家级消费品标准化试点项目验收申请表》(附件2)、《第二批国家级消费品标准化试点工作总结报告》(附件3)、《第二批国家级消费品标准化试点项目自评价结论表》(附件4)。

(三)组织预验收(2023年12月)。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预验收专家组对本地区试点项目进行预验收。预验收专家组成员一般为3~5人,专家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预验收专家组针对各试点项目,逐一填写验收评分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预验收情况,汇总形成《第二批国家级消费品标准化试点项目预验收情况汇总表》(附件5),并于2023年12月30日前,将本地区试点项目预验收情况汇总表,以及各试点项目验收申请表、试点工作总结报告、自评价结论表统一报送国家标准委(纸质材料一份,电子材料发送指定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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