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红利+优质服务”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四条 高龄津贴补助资金使用应自觉接受各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检查和审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社区治理和社事局、财政金融局负责解
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与成财社发
〔2023〕105号文件一致,天成管社发〔2018〕16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调整的,亦作相 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