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经科局,三江新区、宜宾高新区、农业科技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级相关部门,有关企业: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科教兴市和“人才+”战略,吸引市外高层次人才来宜创新创业,促进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按照《宜宾市引进高层次人才项目管理办法》(宜科发〔2023〕13号)文件规定,现就2023年度“宜宾市引进高层次人才项目”(以下简称“人才项目”)的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人(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引进高层次人才应是宜宾市行政区划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博士学位和高级专业技术及以上职称,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
1. 携带自主知识产权到我市创办、领办、合办企业,或以技术合作等形式与我市企业合作研发、生产高新技术产品,或以科技创新成果投资、入股企业,能产生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2. 掌握核心技术或具有高成长性的项目;
3. 拥有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且具有成果转化价值的专利或专有技术。
4. 申报项目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政策和宜宾市主要产业布局,有一定成熟度,能产生高附加值,市场前景好,经济及社会效益显著。
5. 项目负责人全职引进的,引进时间原则上在2022年6月1日以后;柔性引进的,每年在宜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少于60天。
(二)人才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项目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联合申报的,应签订项目联合申报协议。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医疗卫生机构、企业或其他单位,其中牵头单位须为注册地在宜宾市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能为项目实施提供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资金保证以及组织、管理、协调保障。
3.具备相应的科技开发、科技服务或者决策咨询研究能力,在所申报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科研成果。
4. 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了相应的专职财务管理人员,具备对项目经费进行专账管理的能力。
(三)自筹经费说明
自筹与申请经费比例不低于1:1,需提供自筹资金相关支撑材料,包括自筹资金能力证明,自筹资金承诺等。
(四)未尽事宜请参考《宜宾市引进高层次人才项目管理办法》
二、资金支持方式
经专家评审立项的项目,每个项目给予100万元资助,资金拨付方式为:一期资金拨付在项目立项及任务书签订后,拨付项目资金的60%;二期资金拨付在项目验收合格以后,拨付项目资金剩余的40%。
三、项目实施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