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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二批2019-2022年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情况公示

政策来源:乐山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机构:乐山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时间:2023-05-30 | 394 次浏览: | 分享到: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等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合同登记企业或个人进行相应的增值所、所得税的减免。

(四)按照《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十条政策》,服务期间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及以上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的,获得相应的奖补资金支持。

(五)对有融资需求的入驻企业,按照《乐山市科技金融信贷风险补偿管理办法》,优先向金融机构推荐。

六、监督管理

(一)市科技局对科技特派员实行动态管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科技特派员资格:

1.服务期满评价不合格或无故不提供评价材料;

2.有违纪违法行为;

3.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4.不接受管理,长期不参加科技特派员相关活动。

(二)对在申报认定、过程管理、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的科技特派员,经发现并核实后,市科技局取消其科技特派员资格,并纳入科研失信名单。

(三)科技特派员一个服务周期满后,受援企业需对科技特派员进行评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评价结果报至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需组织日常评价工作,并将受援企业对科技特派员的评价及评价结果上报市科技局备案,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履职情况、专业能力、服务绩效、创业成果、廉洁自律情况、服务对象满意度等。市科技局将把评价结果作为连续选派、认定及推荐优秀科技特派员的重要依据。

(四)在服务期间,若受援企业或科技特派员发生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责任无法履行时,经派出单位、科技特派员及受援企业协商一致后,向市科技局申请终止。

(五)在科技特派员认定管理工作中,各类机构和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纪律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六)市科技局每年对科技特派员信息库进行动态更新,将科技特派员履职情况、服务绩效等信息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七、其他事项

本方案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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