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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科学技术局 广元市财政局 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四川省科技计划专项 因素法转移支付资金项目的通知

政策来源:广元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机构:广元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时间:2023-01-16 | 314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市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科技厅《关于下达2022年第四批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川财教〔2022〕174号)、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2022年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因素法转移支付资金有关情况的函》(川科资函〔2022〕73号)要求,我市启动2022年度四川省科技计划专项因素法转移支付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项目类别

(一)重点研发计划

1.2022年度省级科技计划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高新技术领域重点研发项目。

2.2022年度省级科技计划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农业农村领域重点研发项目。

3.2022年度省级科技计划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社会发展领域重点研发项目。

(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引导类计划

2022年度省级科技计划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项目。

(三)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和人才计划

1.2022年度省级科技计划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科技培训项目。

2.2022年度省级科技计划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科技创新人才项目。

二、申报要求

申报项目均需符合以下申报要求和相关指南要求,所有附件材料均需在广元市科技项目综合管理平台上传。

(一)项目申报单位要求

1.项目申报单位包括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合作单位。

2.项目牵头单位应是注册地在广元市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具备科研开发、科技服务能力的企业及单位。其中:

(1)企业应具备科研开发、科技服务能力。一般应是有效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2021年或2022年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等。

(2)合法的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等)和生产力促进中心等不具备研发和产业化能力的机构,只能申报科技培训项目。其中,经科技厅备案(认定)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等除外。

(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不能申报项目。

3.项目合作单位应为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具备科研开发、科技服务能力的企业及单位。

4.项目申报单位应对申报项目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发现项目或申报材料造假,新申报项目不予立项,项目申报单位纳入科研失信记录。

5.多家单位联合申报项目,应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加盖法人单位公章),作为申报书附件材料扫描上传。

6.牵头单位为企业的,并被纳入统计部门调查范围的企业,须按照《企业(单位)研发活动统计报表制度》要求提供向统计部门报送的上年度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并上传附表。优先支持自身有研发投入的企业牵头申报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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