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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科学技术局 广元市财政局 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四川省科技计划专项 因素法转移支付资金项目的通知

政策来源:广元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机构:广元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时间:2023-01-16 | 338 次浏览: | 分享到:

7.企业牵头申报项目的,自筹资金与申请经费的比例不低于1∶1(相关指南另有要求的以指南要求为准),并需提供自筹能力相关支撑材料(以下材料之一:企业申报时上月末企业财务报表或银行对账单或银行存款证明,企业财务年报需从电子税务局下载),财务数据涉密的单位除外。

8.项目申报单位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二)项目申报人要求

1.项目申报人包括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参与人,项目申报人应为牵头单位和合作单位人员。

2.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各级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

3.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1963年1月15日以后出生,指南中有明确要求的按指南要求执行。

4.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牵头单位人员。允许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从事创业或到企业开展研发、成果转化等。属于此类情况的科技人员可作为离岗创新创业、兼职创新创业单位的项目负责人。

5.允许医疗机构的对口帮扶人员,经所在帮扶单位批准参与项目研究,须在系统中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6.指南中规定的拟支持经费100万元及以上的重点研发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指南中对项目负责人有明确要求的按指南要求执行,指南无明确要求的其他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须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或本科以上学历(本科毕业工作5年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工作2年以上)。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的科技人员(获得个人证书)可作为项目负责人。

7.同一年度、同一项目申报人新申报市级项目总数不得超过2个。其中:作为项目负责人牵头申报2023年市级项目限1项,目前承担有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或还在限制申报期内的项目负责人不得牵头申报。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得因申报新项目而退出在研项目;退出项目研发团队的,在原项目执行期内原则上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新的项目。

(三)推荐单位要求

1.各推荐单位应加强对所推荐的项目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审核,按时将推荐项目通过广元市科技项目综合管理平台统一推荐,向市科技局报推荐函并附项目汇总表。

2.审核未通过的项目由推荐单位退回。

(四)其他要求

1.同一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跨计划、跨专项重复申报。

2.申报项目应严格按申报通知要求,提供满足指南相关限制条件的附件材料和证明项目前期研究基础的附件材料并在线上传。

3.申报通知及指南中要求上传的企业财务年报需提供从电子税务局中下载的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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