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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区发展改革局统计调查单位告知书(四上企业入库)

政策来源:成都高新区发展改革局 | 发布机构:成都高新区发展改革局 | 发布时间:2023-10-07 | 1047 次浏览: | 分享到:

二、入统申报纪律要求

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德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三、有关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统计查、统计查

(五)转移、隐、改、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的,除对其编造虚假统计资料或者要求他人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由作出有关决定的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监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获得的物质利益,撤销晋升的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下列情形属于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

(一)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监督检查;

(二)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监督检查,严重影响相关工作正常开展;

(三)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

(四) 有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1 年内被责令改正3 次以上。

四、其他事项

统计调查单位申报不收取任何费用,也未通过任何中介机构收集并受理材料,各单位应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提供不真实材料将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上规入库最终审核权限在国家统计局,高新区仅进行初审,最终审核结果以国家统计局下发名单准。


成都高新区发展改革局

2023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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