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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政策来源:雅安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机构:雅安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时间:2023-02-03 | 230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四川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推广应用科技创新券实施意见》(川科基〔2020〕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加快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加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管理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指由市(州)科技部门面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团队和创业者(以下简称“创新主体”)无偿发放,用于创新主体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并抵扣一定比例服务费用的记录凭证。本条所指的科技服务包括:研究开发、科技转移服务、检验检测认证服务、科技咨询服务等为科技创新提供的服务。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强制性标准开展的强制性检测和法定检测等相关活动或列入科技专项资金资助的在研项目,不纳入本管理办法支持范畴。
    第三条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鼓励创新、诚实守信、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雅安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制定实施创新券的政策措施,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负责创新券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申请兑付、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雅安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安排、资金下达,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
    第五条雅安市科技创新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在雅安市科学技术局资源配置科,承担创新券的申请受理、资格审查、组织评审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支持对象与标准


    第六条  创新券支持对象
    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的能力,信用记录良好,按规定缴纳社保,且上一年度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和严重环境违法事故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的要求。申请及兑现创新券的企业与合作的服务机构之间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第七条  服务机构要求及范围
    具备为雅安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完成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服务的科技机构,包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众创空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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