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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深入实施财政金融互动政策的通知 川办发〔2021〕51号

政策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1-10-19 | 3061 次浏览: | 分享到:

(十六)支持健全贷款分险机制。开展“天府科创贷”“天府文产贷”“园保贷”“服保贷”等,省级财政与合作金融机构或产业园区共同出资建立风险补偿资金池,对贷款损失按约定比例进行分担。支持地方建立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对符合条件的县(市、区),省级财政按规定予以奖补。鼓励各地用好用活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情况,省级财政对放大倍数超过5倍的担保基金,按照最高不超过其规模的5%给予补贴。

(十七)支持发挥保险风险分散功能。实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以及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以奖代补政策,各级财政对投保农户给予保费补贴。实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省级和市县财政对投保城乡居民给予保费补贴。支持保险机构创新农业保险产品,对综合评比排名全省前3名的保险机构,省级财政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80万元奖励。鼓励保险机构创新开展“农业保险+”,对促成涉农贷款额排名全省前3名的保险机构,省级财政按照其促成涉农贷款额的0.3‰给予奖励,单户分别最高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

五、促进直接融资发展

(十八)支持股权融资。对在境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和境外主要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的我省企业,省级财政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费用补贴。对在“新三板”挂牌的我省企业,省级财政给予50万元一次性费用补贴。对新纳入四川省上市后备企业培育管理的企业,省级财政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贴。

(十九)支持创新债券融资方式。对首次实现债券和资产证券化融资(含在境外主要资本市场发债并调回四川使用)的我省非金融企业以及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省级财政给予发债主体80万元一次性费用补贴;对非首次成功实现债券融资的,省级财政给予50万元一次性费用补贴;对发行创新债券品种的,省级财政在上述标准上再增加20万元一次性补贴。

(二十)支持融资服务机构提升服务水平。对为我省企业直接融资提供服务的主承销机构,按实现融资额、融资户数等进行综合排名,对排名前5名的,省级财政分档给予单户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参与承销四川省地方政府债券的金融机构,根据承销团成员年度综合考评结果,省级财政对排名前10名的分档给予单户不超过300万元奖励。对为我省企业提供“科创专板”股权转让和融资服务的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省级财政根据其对“科创专板”减免费用等情况给予年度不超过300万元补贴。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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