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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深入实施财政金融互动政策的通知 川办发〔2021〕51号

政策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1-10-19 | 3066 次浏览: | 分享到:

三、支持普惠金融发展

(十一)支持增加小微企业首贷和信用贷款。对向无贷款记录的我省小微企业发放首笔贷款的银行机构,省级财政按照其当年实际发放此类贷款金额的0.5‰给予补贴。对发放普惠小微信用贷款的银行机构,省级财政按照其年度新增普惠小微信用贷款额的0.5‰、单户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补贴。

(十二)支持扩大普惠小微和涉农贷款投放。综合考虑金融机构普惠小微和涉农贷款投放量、贷款余额增幅、贷款户数等因素,对银行机构按类型进行排名,省级财政对每类排名全省前3名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奖励。落实中央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奖补政策,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贷款贴息、以奖代补、费用补贴。

(十三)支持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成本。鼓励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发放低利率贷款,对地方法人银行运用人民银行再贷款资金向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含农户)发放的符合条件的贷款,财政部门按照市场平均议价水平与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差额给予适当贷款贴息。“转企升规”企业(即个体经营户转型登记为企业、小微企业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视同小微企业同等享受贷款贴息支持。

(十四)支持农村数字普惠金融发展。对在农村地区持续提供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的银行机构及非银行支付机构,省级财政对国家和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以及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每个服务点给予400元补贴,其余地区每个服务点给予200元补贴。对在金融机构空白乡镇设立营业网点的银行机构,在网点开业当年,省级财政按照标准网点30万元/个、简易网点15万元/个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支持县域农村地区移动支付便民工程建设,考虑活跃商户、新增绑卡用户量、场景建设等因素,对银行机构按类型进行排名,省级财政对每类银行中排名全省前3名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四、健全融资服务配套体系

(十五)支持融资担保增量降费。省级财政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结合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业务开展情况,对融资担保机构年化担保费率低于1.5%的小微企业、“三农”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分类差异化保费补贴;对省级再担保机构符合条件的再担保业务给予再担保费补贴。对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业务合作的、开展单户融资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三农”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融资担保机构,省级财政按照不超过其年化新发生担保额的1%给予业务奖补。省级财政对省级再担保机构代偿补偿给予分类风险补偿。对全省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省级财政按照规定给予以奖代补、风险补贴和担保业务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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