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创新创业政策服务平台!  ——让政策更好地引导创新、服务创新
会员专属,享看即看!
当前位置:

自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关于征求《自贡市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十二条措施(征求意见稿)》《自贡市支持现有企业引进工业项目建圈强链扶持政策(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政策来源:自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发布机构:自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发布时间:2023-04-21 | 585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制造强省”重要部署,坚定不移实施“工业强市”战略,大力推进链主企业建圈强链,更好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我局牵头起草了《自贡市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十二条措施 (征求意见稿)》《自贡市支持现有企业引进工业项目建圈强链扶持政策 (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为确保更多企业能及时享受此项惠企措施,此次公示期为7日,请于2023年4月28日前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至电子邮箱(gzwlyx2020@163.com)。感谢社会各界对我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附件: 1.自贡市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十二条措施 (征求意见稿)
               2.自贡市支持现有企业引进工业项目建圈强链扶持政策(征求意见稿)
 
 

自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3年4月21日


自贡市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十二条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制造强省”重要部署,坚定不移实施“工业强市”战略,更好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结合自贡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培育先进制造业集群。支持国家级、省级先进制造业集群、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创新型产业集群培育建设,对纳入创建的分别给予集群发展促进机构最高500万元、200万元奖补,用于产业项目、公共服务、共性平台和自身建设等。〔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各区县政府(含高新区管委会,下同)〕

二、大力发展总部经济。支持制造业企业在自贡设立区域总部和生产制造、研发设计、运营结算等功能型总部,按产值及财力贡献,对新引进总部企业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对存量总部企业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一次性给予企业核心团队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亿元后,每跨越一个50亿台阶再给予50万元奖励,并在用地供应、人才保障、金融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区县政府)

三、提升供应链现代化水平。支持企业构建安全稳定的供应链体系,鼓励龙头企业和企业联盟开放供应链体系,对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下同)主管部门认定且正式推行的供应链创新应用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鼓励企业就近供应链采购,按新增采购额的1%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列入市级以上推广使用的行业供应链平台,按照实际投入的50%给予每年最高200万元补贴,最长补助3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区县政府)

四、加大企业研发投入。对经认定连续两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 2%以上,且当年研发投入同比增速10%以上的企业,按其当年研发投入增加额的 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企业将市外研发的新产品投入我市生产,可根据新产品研发经费投入,按“一事一议”原则给予研发补助;专精特新企业按每增加200万元给予20万元补助,年度最高补助1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区县政府)

五、加快制造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免费开展工业企业智能化诊断服务,对通过国家AA级、AAA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且取得证书的制造业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15万元奖励。支持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建设,对通过市级认定的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采取“揭榜挂帅”方式,支持企业在生产经营各环节开展数字化重大应用示范,按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对企业实施的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智能及数字化改造项目,按项目实际投入的3%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企业实施的投资100万元以上信息化提升项目,按项目实际投入的3%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对获评国家级、省级工业互联网应用试点示范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区县政府)

六、支持制造业绿色发展。开展重点用能企业免费节能诊断,鼓励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按项目实施后实际节能量每吨标准煤(等价值)5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鼓励企业强化节能增效,对上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长且单位增加值能耗同比下降的企业,按节能量每吨标准煤(等价值)5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对新创建为国家级能效领跑者、水效领跑者、绿色工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创建为省级节能标杆企业、节水标杆企业、绿色工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新创建为国家级水效领跑者园区、绿色工业园区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创建为省级节水标杆园区、绿色工业园区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创建为省级节水型企业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创建为国家、省级工业固废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单位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区县政府)

七、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支持企业运用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实施改造升级,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重点产业发展布局规划且设备(含软件)投入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实际投入给予不超过5%、最高5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区县政府)

八、支持发展服务型制造。对新通过国家级和省级工业设计园区(基地)、工业设计公共服务平台、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企业、工业设计研究院等工业设计载体平台和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区县政府)

九、培育制造业优质企业。支持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对获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获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全国质量标杆”“四川省质量标杆”的企业,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区县政府)

十、支持小微企业上规升级。对“个转企”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的工业企业给予第一年5万元、第二年3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区县政府)

十一、加强数据赋能支撑。支持企业自建数据服务平台、产业链网络化协同平台并对外服务,按照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300万元补助。鼓励企业或机构建立公共开放的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和数字化开源社区,按照年度运营成本的10%给予运营企业或机构最高1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区县政府)

十二、支持产业园区建设。从2023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6000万元专项资金,对全市完成年度任务的区县进行奖补,具体办法另行研究制定。在省政府核定我市专项债券限额内,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每年安排不低于50%专项债券额度统筹支持三大产业符合专项债投向领域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区县政府)

本政策实施期间,国家和省级政策另有规定或遇重大政策调整,从其规定。对符合国家、省、市同类奖补政策(含招商引资政策)的企业,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影响力强的特别重大项目,可按“一事一议”方式另行给予支持,本政策实施所需资金由各区县负责兑现,市财政每年按照各区(含高新)实际兑现资金的30%给予补助。

本政策自2023年  月  日施行,有效期 年。有效期满后,在做好政策绩效评估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修订、完善,研究出台惠企政策到期后的接续政策。

 

自贡市支持现有企业引进工业项目建圈强链扶持政策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制造强省”重要部署,坚定不移实施市委市政府“工业强市”战略,大力推进链主企业建圈强链,着力构建具有特色和独特竞争力的“企业—园区—产业”生态圈,加快打造新能源、新型化工、无人机及通航三大千亿级产业集群,特制定以下扶持政策。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所称现有企业是指登记注册、税收解缴在自贡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引进企业是指围绕园区产业定位的产业链上下游配套及关联企业,其登记注册、税收解缴和统计关系应在自贡市行政区域内;“园中园”是指现有企业在工业园区注册园区运营机构,以所在工业园区的主导产业或鼓励发展的产业为主,集中成片开发打造的具有一定规模和特色的专业化产业园区。

二、政策内容

1.创新型企业集群发展激励。围绕“链主”企业,着眼创新协同、生产配套、供销合作等,打造创新型企业集群,聚焦重点产业链推动“链主+配套”协同发展。支持企业“上规、上榜、上云、上市”,将创新型企业集群培育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工作先进区(市)县激励体系,对新增上规企业、上云企业、上市企业、上榜企业(国家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高新技术企业等榜单)进行综合评定,并给予先进区(市)县激励支持。(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金融工作局,各区县政府)

2.现有企业做强做大奖励。鼓励现有企业实施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技术改造,优先安排和保障项目建设用地需求;对符合条件的,同等享受现有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支持现有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纳入省重点项目库,项目投产后,连续3年每年给予现有企业当年对地方综合贡献部分50%的奖励、最高500万元;对固定资产投入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新增中长期贷款,连续3年每年给予不超过银行最新一期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最高1000万元贴息补助。(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3.项目招引奖励。对引进产业链配套及关联投资2000万元(含)以上项目的现有企业,由受益区县按其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最高1000万元;引进的产业链配套及关联项目如期竣工投产后,由受益区县按形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5‰给予新引进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20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投资促进局,各区县政府)

4.引进行业龙头企业奖励。对新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国内制造业100强、行业30强企业,在我市设立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结算中心、研发中心、大数据中心、电商平台中心、业务处理中心、采购中心、物流配送中心和分销中心等机构并在我市纳税、入统后,对现有企业按世界500强企业每户200万元、国内制造业100强企业每户100万元、行业30强企业每户3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投资促进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区县政府)

5.企业并购奖励。支持链主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通过但不限于股权、债权或资产收购等方式实现兼并重组(行政划转类企业重组项目和企业内部子分公司间的资产重组除外),对收购、并购完成后一个纳税年度对地方综合贡献2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对地方综合贡献的50%的奖励、最高1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区县政府)

6.“分改子”、“子改分”奖励。对现有企业在我市正常经营纳税的分公司转子公司和在市外正常经营的子公司转分公司,根据其对我市综合贡献情况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区县政府)

7.要素保障。对现有企业建设“园中园”项目实行“极速审批”、“拿地即开工”;“园中园”项目用地可按土地等别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执行,天然气实行计划内用气价格,用电、用水做好一对一服务,享受政策范围内最优价格水平。(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管理局、市国网供电公司、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市水务投资集团,各区县政府)

8.建、运、管补贴。鼓励“园中园”项目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建设多层厂房,并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且从第二层起按厂房建筑面积给予最高100元/平方米补贴,最高200万元;对有无尘室、无菌室等特殊装修需求的“园中园”项目,给予最高1000元/平方米厂房装修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实际装修费用的50%,单个项目最高200万元;对现有企业在工业园区建设运营的“园中园”,建成后按照生产性建筑面积给予现有企业运营机构每年最高20元/平方米运营补贴,补贴金额最高100万元/年;按签约即开工模式,可由国有平台公司代建“园中园”厂房及厂区道路、通讯、水、电等基础设施。(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国资委,各区县政府)

9.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奖励。支持现有大企业通过释放自身市场渠道、供应链等资源,以项目建设、服务外包、原材料及零部件配套等市场化采购方式,带动中小企业直接参与大企业发展,对年度内采购其中小企业工业产品(或技术服务)的现有大企业,最高按采购额的2‰给予补助,每户企业最高补助100万元/年;支持中小企业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和重点领域提供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产品和配套服务,最高根据该企业实际销售收入的3‰给予补助,每户企业最高补助30万元/年。(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区县政府)

10.市场开拓补助。对牵头组建行业商会、协会、社会团体等组织并运行良好的现有企业,根据其行业影响力,每年给予最高20万元的补助;对在本市召开具有行业影响力的论坛、年会等活动的企业,最高按50%实际发生费用予以补助,最高1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区县政府)

11.企业自主引才育才奖励。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员工,年综合工资收入40万元以上的,按其对地方综合贡献给予不超过其年度个人收入5%的奖励;对制造业企业全职新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给予企业5万元/人、2万元/人的一次性奖励,每个企业最高50万元/年;对企业高管及核心技术人才子女就读公办幼儿园和义务段公办学校可突破地域、户籍等招生条件限制,优先满足在自贡市范围内选校就读。(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体育局,各区县政府)

12.营造激励企业家干事创业浓厚氛围。积极推荐优秀现有企业和引进企业代表担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推荐优秀企业家在工商联、工会、妇联等群团组织中兼任相关职务;对全市工业经济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代表人士优先推荐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邀请企业和企业家列席和听证相关重要会议、重大决策及有关考察调研培训活动。(责任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商联、市总工会、市妇联,各区县政府)

三、政策执行

本政策实施期间,国家和省级政策另有规定或遇重大政策调整,从其规定。对符合国家、省、市同类奖补政策(含招商引资政策)的企业,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影响力强的特别重大项目,可按“一事一议”方式另行给予支持,本政策实施所需资金由各区县负责兑现,市财政每年按照各区(含高新)实际兑现资金的30%给予补助。

本政策自2023年  月  日施行,有效期 年。有效期满后,在做好政策绩效评估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修订、完善,研究出台惠企政策到期后的接续政策。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以上内容来自于网络,仅供学习使用,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