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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公开征求《金堂县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政策来源:金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发布机构:金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发布时间:2023-09-04 | 767 次浏览: | 分享到:

金堂县城开发边界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原则参照《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用地和建筑分册)执行。现结合金堂县城防洪抗涝、保护城市安全的实际,我局起草了《金堂县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3年10月9日前将意见反馈至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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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金堂县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

      2.金堂县机动车停车供给分区图

 

金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9月4日


金堂县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

(征求意见稿)

 

金堂县城开发边界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原则参照《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用地和建筑分册)执行。现结合金堂县城防洪抗涝、保护城市安全的实际,制定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  按区位条件、发展建设需求等因素,将县城机动车停车供给分为新城区、一般区、临河区和特别区。  

第二条  新城区机动车配建指标:商业按≥0.8辆/100㎡建筑面积执行,住宅按≥1.2辆/100㎡建筑面积执行。

第三条  一般区机动车配建指标:商业按≥0.5辆/100㎡建筑面积执行,住宅按≥1.0辆/100㎡建筑面积执行。

第四条  临河区(包括栖贤北石板河片区、栖贤南片区及县城临河第一个控规地块内项目)机动车配建指标:商业≥按0.5辆/100㎡建筑面积执行,住宅按≥1.0辆/100㎡建筑面积执行;可设置室外地面停车位,室外地面机动车停车率不宜超过20%且可计入停车位指标。

第五条  特别区(包括三角洲片区、韩滩片区、绿岛、韩滩双岛、月亮岛)原则上不设置地下室,可采取室外地面停车、架空层停车、地上停车库等方式解决停车。机动车配建指标:商业按≥0.3辆/100㎡建筑面积执行,住宅按≥0.5辆/100㎡建筑面积执行。

第六条  征地拆迁安置房用地机动车配建指标原则上按所在区域标准执行,新城区及一般区的新建项目室外地面机动车停车率不宜超过20%且可计入停车位指标。

第七条  临河区、特别区的建设项目鼓励采用独立停车楼的方式解决小区停车位,独立停车楼的基底面积计入建筑密度,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但不得改变停车楼的用途和土地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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