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堂县城开发边界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原则参照《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用地和建筑分册)执行。现结合金堂县城防洪抗涝、保护城市安全的实际,我局起草了《金堂县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3年10月9日前将意见反馈至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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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金堂县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
2.金堂县机动车停车供给分区图
金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9月4日
金堂县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
(征求意见稿)
金堂县城开发边界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原则参照《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用地和建筑分册)执行。现结合金堂县城防洪抗涝、保护城市安全的实际,制定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 按区位条件、发展建设需求等因素,将县城机动车停车供给分为新城区、一般区、临河区和特别区。
第二条 新城区机动车配建指标:商业按≥0.8辆/100㎡建筑面积执行,住宅按≥1.2辆/100㎡建筑面积执行。
第三条 一般区机动车配建指标:商业按≥0.5辆/100㎡建筑面积执行,住宅按≥1.0辆/100㎡建筑面积执行。
第四条 临河区(包括栖贤北石板河片区、栖贤南片区及县城临河第一个控规地块内项目)机动车配建指标:商业≥按0.5辆/100㎡建筑面积执行,住宅按≥1.0辆/100㎡建筑面积执行;可设置室外地面停车位,室外地面机动车停车率不宜超过20%且可计入停车位指标。
第五条 特别区(包括三角洲片区、韩滩片区、绿岛、韩滩双岛、月亮岛)原则上不设置地下室,可采取室外地面停车、架空层停车、地上停车库等方式解决停车。机动车配建指标:商业按≥0.3辆/100㎡建筑面积执行,住宅按≥0.5辆/100㎡建筑面积执行。
第六条 征地拆迁安置房用地机动车配建指标原则上按所在区域标准执行,新城区及一般区的新建项目室外地面机动车停车率不宜超过20%且可计入停车位指标。
第七条 临河区、特别区的建设项目鼓励采用独立停车楼的方式解决小区停车位,独立停车楼的基底面积计入建筑密度,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但不得改变停车楼的用途和土地性质。
第八条 新建住宅建筑的室内±0.00设计标高不得低于防洪水面线高程。
第九条 供水、供电等设备的场地标高未达到防洪水面线高程要求的,应设置在地面上,且底座高程应高于防洪水面线高程。独立设置在地面上的供水、供电等设备用房的基底面积不计入建筑密度,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第十条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的出入口、楼梯口、通风井等外联通道的高程宜高于防洪水面线高程,若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的出入口、楼梯口、通风井等外联通道的高程低于防洪水面线高程时,必须采取工程措施,达到防汛要求。
第十一条 在河心岛(绿岛、韩滩双岛、月亮岛)报建规划方案,不得阻碍行洪,建设单位应先进行行洪论证(针对河道管理范围线内的区域)或洪水影响评价(针对河道管理范围线外的区域),并报县水务局,由水务部门审批或技术审查。
第十二条 国家、省、市对城乡规划管理若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本规定自金堂县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30日执行。
附:1.金堂县城机动车停车供给分区图
2.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防洪水面线高程是指按照《金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确定的县城防洪标准所对应的设计洪水水面线高程,设计洪水水面线高程以水务部门提供数据为准。
2.地下室是指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面设计平均高度,且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的1/2者(图示1-1)。
3.半地下室是指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面设计平均高度,且小于该房间平均净高的1/2,大于1/3者(图示1-1)。
图示1-1:a为室外地面设计平均高程,b为房间地面高程,H1为房间净高,H2=a-b。当H2>H1/2时,属地下室;当H1/3<H2≤H1/2时,属半地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