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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农业项目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来源: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 发布机构: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 发布时间:2023-08-21 | 1035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以个人身份独立提出评估评审意见和建议,并对评估评审结果负责,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二)对专家库的建设管理提供意见和建议;

(三)向农业农村厅推荐专家入库;

(四)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劳动报酬;

(五)按照规定参加农业农村厅组织的专业培训和交流活动;

第十条 专家在参与相关咨询工作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参与专家咨询工作,提出专业意见,不得委托他人代评;

(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规定,除公开信息之外,严禁泄露专家咨询工作的内容、过程及结果等重要信息,严禁泄露和侵犯在工作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三)参与的专家咨询工作与专家本人或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四)严守公开公正、平等竞争原则,不得接受或索取专家咨询工作对象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不得随意缺席或者中途退出工作;

(六)承担工作失误和过错责任;

(七)专家咨询工作中主动接受监督、服从管理。

第四章 专家库使用及运行维护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计划投资财务处、业务处室、厅机关纪委、省农业规划建设服务中心联合现场抽取专家,确保公平公正。

第十二条 抽取专家原则于咨询工作当日进行。若确因工作需要,可提前半个工作日抽取。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抽取专家应当回避:

(一)与项目申报单位和建设单位有直接利益关系的;

(二)收到项目申报单位和建设单位事前请托的;

(三)承担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等材料编制的;

(四)其它影响工作开展的情形。

第十四条 专家咨询工作结束后,相关业务处室单位应对专家履职情况按照优(9-10分)、良(7-8分)、中(5-6分)、差(0-4分)四个等级,进行客观、公正的综合评价。

第十五条 农业农村厅通过信息化管理平台建立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予以出库:

(一)连续2次无故不参加专家咨询工作的;

(二)在综合评价中连续2次或者两年内累计3次评为“差”等级的;

(三)在参加专家咨询工作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不适宜担任专家的情形。

第十七条 因第十六条原因确认出库的人员,不得再以农业农村厅农业项目专家库专家身份从事相关咨询工作,且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库。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专家库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过程主动接受驻厅纪检监察组、厅机关纪委监督,严禁私自复制、泄露专家库及专家相关信息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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