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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九批四川省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评选 和省级示范场监测工作的通知

政策来源: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 发布机构: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 发布时间:2023-08-30 | 116 次浏览: | 分享到:

N〔2023〕—2373号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

为发挥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的引领带动作用,促进全省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委农办、农业农村厅2023年十大重点任务》工作安排,决定开展第九批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评选工作,同时对四川省第六批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开展监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要求

2023年全省计划新评定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300家左右,请各市(州)严格按照《四川省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评定办法》(川农规〔2022〕3号)评定条件,对照《家庭农场三年发展目标任务(2023-2025年)》目标规划,重点在没有省级示范场的乡(镇)布局。原则上,每个市(州)申报数量不超过20个,缺口较大的可适当放宽。优先推荐粮油(含粮经统筹)种植类、生猪养殖类以及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荣誉称号或表彰奖励的家庭农场参加评选。在基本农田新增从事非粮产业的不得申报。

二、监测要求

按照当年评选条件,对已获得四川省第六批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称号的家庭农场,全面核实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对未纳入名录系统管理和不再符合省级示范场条件的,提出取消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称号建议。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宣传。多措并举加强政策宣传力度,引导家庭农场积极申报,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营造积极评选氛围。

(二)严格审核。按照“一村一示范、一镇一省级示范”的目标综合布局,根据评定条件和申报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积极申报,做好数据核实、初审工作。

(三)材料报送。各市(州)统一汇总、审核后于9月30日前将省级示范场申报材料(申报表及佐证材料、汇总表各1份)及《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监测表》(见附件)报送至厅职业农民与家庭农场发展处(纸质版和电子版一并报送)。

(四)分级监测。各市、县应对照本等级评定办法,对本级示范场开展监测工作,不再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取消其命名称号,并对外公告。

联 系 人:冯若矩

联系电话:028-85505522

电子邮箱:nb4c@163.com

附件:1.四川省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申报表

      2.四川省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申报汇总表(2023年度)

      3.四川省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监测表

附件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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