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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成都市推动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商务局 | 发布机构:成都市商务局 | 发布时间:2023-08-07 | 1316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区(市)县商务(外贸)主管部门:

按照《关于印发〈成都市推动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商务发〔2023〕1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产业发展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成都市推动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成都市推动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成都市商务局

2023年8月4日


附件

 

成都市推动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

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一、支持依据

《关于印发〈成都市推动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商务发〔2023〕13号)

二、支持对象

在成都市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纳税。未列入“信用中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重大税收违法信息名单。

三、实施时间

本政策实施期限与《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推动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成办发〔2023〕4号)及《关于印发〈成都市推动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商务发〔2023〕13号)保持一致,即2023年2月14日至2025年12月31日,并分为三个项目实施周期,第一期为2023年2月14日至2023年12月31日,第二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第三期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四、支持内容及相关说明

(一)大力招引跨境电商链主企业

对年度进口总额超过50亿元的进口型国际供应链链主企业、年度全球商品交易总额(GMV)超过100亿美元的出口型第三方平台企业、年度业务收入超过20亿元的出口型头部跨境电商交易企业在成都投资成立的独立法人企业,两年内首次年度跨境电商交易额分别达到2亿元、10亿元、1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相关说明:两年内首次年度跨境电商交易额指若落地当年未达到奖励要求,可在落地次年申报,但交易额不跨年度累计;进口型国际供应链链主企业两年内首次年度跨境电商进口交易额须达到2亿元、出口型第三方平台企业两年内首次年度跨境电商出口交易额须达到10亿元、出口型头部跨境电商交易企业两年内首次年度跨境电商出口交易额须达到1亿元。)

(二)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做大做强

对年度跨境电商交易额超过5000万元、2亿元、5亿元,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跨境电商贸易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的奖励。对主营业务为第三方平台、国际物流与海外仓、跨境电商技术服务、国际营销服务、跨境支付、知识产权与财税合规,且为川渝地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服务的成都跨境电商服务企业,按照其服务川渝地区跨境电商企业收入的3%给予奖励,单个跨境电商服务企业不超过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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