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和《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川农〔2020〕43号)等文件精神,加强我市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我局牵头并联合市规自局、市住建局起草了《简阳市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将《简阳市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发送电子邮件或以信函方式提出意见或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3年6月14日—2023年7月13日。
地址:简阳市射洪坝街道人民路503号园中苑一号楼3楼301号简阳市农村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联系人:简阳市农业农村局农村经营管理科 樊雪
联系电话:028-27222470
电子邮箱:jysnyncjnjk@163.com
简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6月14日
简阳市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
简阳市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简阳市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保护耕地,促进美丽乡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成都市自建房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简阳市行政区域内(不含城市规划区、各镇(街道)规划区及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宅基地为前提的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规划与选址、申请与审批、施工与管理以及监督检查、违法查处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以下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包括与宅基地相连的农业生产性用地、农户超出宅基地范围占用的空闲地等土地。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依法依规无偿分配给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占有使用。